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不断推动区域司法协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教育基地等举措纷纷落地,是司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笔者认为,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亟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要充分认识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农村地区生态环境被污染、被破坏的问题时有发生。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亦具有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乡村振兴的质量和成色,要靠美丽乡村打底色,要以良好生态为支撑。加强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有利于强化村民环保意识,对严重破坏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的行为施以必要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处罚,从而深化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用司法的“硬措施”构建农村地区生态保护“软思想”;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亦有利于助推农村地区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生产生活方式,通过司法的力量推动淘汰农村地区污染、落后的生产模式与农业发展观,净化农业环境,从而促进农村地区坚持绿色发展,把农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统一起来,真正贯彻生态文明引领乡村振兴的精神。
二是要构建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农村公共利益,多元化农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路径,一方面要畅通农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另一方面还要丰富农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各路径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功能。扩充农村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探索赋予自然人及村民委员会原告主体资格,保护适格主体的合法权益,凝聚村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量,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探索特色农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模式,高效促成农村生态环境纠纷的妥善化解。细化符合农村实际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合理确定委托鉴定范围,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的,可以不进行委托鉴定,减少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成本,提升公益诉讼原告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司法救助的积极性。多角度探索农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方式,根据查明事实,秉持生态恢复原则,结合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状况和程度,参考负有环境资源监管职责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方式。
三是要善于借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对于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完善农村地区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参照集中管辖的思路,实现农村区域自然资源生态专业化、一体化保护。创新农村地区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执行方式,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当事人履行能力和农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环境损失赔偿方式,加强对环境资源的恢复性保护。探索适用农村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农村环境、破坏农村生态行为,发挥环境保护禁止令的预防作用,构建预防性农村环境司法机制,注重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加强村镇河流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联动,县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与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等单位开展协调联动,建立联络员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实现村镇河流的联动保护机制。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作用,选取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农村环境资源审判案例,开展巡回审判,在有效打击破坏农村生态环境行为的同时,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作用。
人民法院还要探索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司法审判执行衔接机制,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方式,督促涉案主体履行裁决内容,定期跟踪、回访、监管,让修复生态环境等裁判方式能够切实落到实处,让农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落实落地。
(作者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