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某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乔某,在工作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被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聘用单位解除了乔某的劳动合同。乔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聘用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判决驳回原告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9月,乔某经招聘进入蚌埠市淮上区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16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日两次续签了劳动合同,其中2019年10月1日续签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2017年,乔某向时任蚌埠市某局的工作人员陈某行贿购物卡2000元。案发后发现乔某曾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因乔某违反廉洁纪律和治安法规,2020年5月14日,中共蚌埠市淮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乔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20年7月31日,淮上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解除通知,决定解除乔某的聘用合同。
之后,淮上区某机关事业单位停止乔某工作,停发工资。乔某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及五险一金,并要求单位按双方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其工作。2021年8月18日,仲裁裁决认为,解聘过程未履行解聘程序并告知乔某本人,解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裁决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补发工资。
2021年8月20日,聘用单位下发解除乔某聘用合同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给乔某。乔某不服,再次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认为,该单位已纠正了解聘程序中的不合法行为,解除劳动关系有效,驳回乔某的仲裁请求。乔某不服仲裁,向淮上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聘用乔某的单位是淮上区某机关事业单位,乔某系该单位的编外聘用人员,无论是在编人员还是编外人员均应带头遵守法律规定。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故意为之,其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该行为的性质不同于交通肇事等过失性违法犯罪,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廉洁形象,对单位的形象造成了重大损害,动摇了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不应该强迫用人单位继续雇佣劳动者。
综上,乔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此解雇属于行使“过错解雇”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