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人人都离不开手机,尤其是知名品牌的手机,更是获得大量消费者的青睐。不法分子却抓住了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用翻新手机假冒官方正品手机出售。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郭某、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22年11月28日,被害人刘某在淘宝网一家叫“某网的小店”,购买了一部华为Mate40Pro手机,使用才几天,发现手机经常卡顿且电池也有问题,在华为官网查询手机序列号,发现该手机电子三包凭证有效期已过。刘某怀疑手机是山寨机,就将手机送去华为官方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该手机系山寨产品,为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当日,刘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看该网店的销售额已经超过5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
公安经过侦查锁定嫌疑人郭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郭某从市场上回收二手华为旧手机,把旧的零部件换成贴有“HUAWEI”的新零部件,翻新后贴膜装盒,再用封装机包装,当作华为官方新手机,在淘宝网“某网的小店”进行销售。不到一年,销售金额达到55万余元,非法获利20万余元。曾某(系郭某妻子)明知郭某实施的违法行为,仍将其注册的淘宝账号及银行账户提供给郭某使用。
法院审理期间,郭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把自己销售翻新华为手机的违法所得20万元上缴国库,并向法院缴纳罚金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曾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说法: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客观上致使大量假冒商品流入市场,既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依法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