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星期日。受台风“杜苏芮”影响,傍晚时刻,狂风暴雨,白天还是炽热的天气,突然间温度下降了许多。
第二天,一个凉爽的早晨。天空那么纯净、那么柔和。洒在大地的阳光,唤醒了周围生命的活力。公路两旁,遍地绿荫,树木葱茏,枝繁叶茂,“绿叶像洗过了一样干净。”连接高速的公路,南来北往的车辆,按道行驶,川流不息。来到新的审判大楼,伫立办公室窗前,顺手拉开窗帘,窗外绿意盈盈,禾苗和蔬菜,勃勃生长;水渠弯弯,向东延伸,小桥流水,缓缓流淌,滋润着这片土地。附近村庄,白墙黛瓦,村旁池塘,呈现出“绿树阴浓夏日长,楼台倒影入池塘”的乡村风景。
这天上午9时10分许,某建设公司员工韩某,按照约定的时间打来电话,称自己到了接待室。
“好的,马上到。”我回复说道。
放下电话,某建设公司涉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在头脑中闪现。
2018年11月,某建设公司将城市建设项目商城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某建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分包合同,对施工进度、技术要求、工程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某建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4万余元。后结算确认,某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20万余元。2022年1月27日,某建设公司向某建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约定支付期限为六个月。汇票到期日,某建材公司工程款20万余元未兑现。某建材公司起诉,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余元,并从汇票到期日的次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2023年7月6日,法院决定立案受理。
7月28日,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对该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原告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师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参加诉讼,被告某建设公司没有到庭。
根据某建材公司提供的分包合同和某建设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银行流水及未能兑现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该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只要拟写判决书,这个案件就可以结案了。
“办案不能只走程序,案结事了促和谐才是审判司法的价值追求。”我琢磨着,“该案标的额较小,工程款绝大部分已支付,如某建设公司能够到庭,调解还是有希望的。”
然而,某建设公司开庭时缺席,庭审调解陷入“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境。
我凝视着案卷,“某建设公司没有到庭,是什么原因?送达是邮寄方式,寻找联系人是关键。”
回忆往日审结的纠纷案件,在案件管理系统查阅,寻找某建设公司涉诉类案线索,想办法找到联系方式。
今年3月份的某一天,某建设公司有一起涉诉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经过调解,达成了协议。出庭调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某建设公司员工韩某。
这是一条有价值的线索,调解有望“柳暗花明又一村”。
我立马与韩某电话联系,进行沟通。
7月31日上午,韩某如约来到接待室,我与书记员予以热情接待,耐心交谈。
“某建材公司起诉你们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怎么没来参加诉讼。”我询问道,“今年3月份调解结案的涉及你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约定在6月底付清承揽款。你们公司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
韩某对这起纠纷案件,没来开庭原因作了解释,然后,面带微笑说道,“那个案件,承揽款在6月底付清了,案件已经了结。”
“这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希望能调解。”我引导说道。
“好的,回去向公司汇报,提出调解方案。”
目送韩某离开片刻,内心倍感欣慰,“该案有希望调解。”风儿那么轻,轻轻拂来,凉快极了;看看天空,淡淡白云,悠悠地飘荡。
8月11日,我对这起案件再次进行开庭审理,某建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在线参加诉讼,某建设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线下出庭参加诉讼。
“某建材公司起诉书、证据,某建设公司是否收到?”在告知程序后,我开门见山询问道,“对欠工程款数额是否有异议?”
“起诉书、证据均收到,对证据没有异议。”韩某答道,“欠某建材公司工程款20万余元,属实。”
“双方之间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吗?”
“某建设公司,可否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某建材公司代理人丁律师询问道。
“这个不可以,合同上没有约定。”韩某回答道,“这次调解,给一个缓期时间;如果逾期未付,则按汇票到期的次日起按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
“可以。”某建材公司代理律师回答道。
“某建设公司提出调解给付期限方案。”我提出建议,“然后听取某建材公司意见。”
“今年11月底付清工程款20万余元。”韩某说道。
“同意。”
至此,这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终于调解结案,从而降低了衍生案件发生的概率。
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树立案结事了人和理念,就是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不走“程序空转”,多一份思考,多一份办法,寻找调解路径。“工作再做细点,调解空间就扩展了。”该案的妥善处理,虽然过程有点曲折,但最终还是调解结案,实现了最佳的办案效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