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永恒的主题,持之以恒促公正、提效率、强队伍,奋力书写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法院答卷。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永恒的主题,持之以恒促公正、提效率、强队伍,奋力书写新时代人民满意的法院答卷。
一、牢固树立现代化司法理念,以“八个有机统一”引领推动“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八个有机统一”的现代化司法理念,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一是坚持讲政治和讲法律有机统一。人民法院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讲政治是根本、方向和灵魂,讲法律是行动、载体和表现,两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既善于用政治眼光分析案件背后的政治逻辑、政治影响,又要严格执行法律、遵循司法规律,切实把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执行国家法律统一起来,以能动履职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根基。二是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和抓好主责主业有机统一。法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重要力量。要坚持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两者有机结合的“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委中心工作中谋划推进,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以能动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执法办案中的直观体现。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反对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也反对抛开法律空谈效果,应善于从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多元视角去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导向、符合立法精神、符合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观念。四是坚持法治和德治有机统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善于运用司法手段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同时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善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努力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五是坚持惩治与保护有机统一。法律既有规范作用,也有保障作用。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把司法惩治与司法保护、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等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惩治与保护并重,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六是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机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要坚持全面的公正观,严格遵守程序规则,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防止以追求实体公正为由忽视程序公正,或者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现象。七是坚持质量和效率有机统一。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两大维度。要坚持案件质量优先兼顾效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办案,力求以最优的司法资源配置组合、最低的司法成本、最小的司法代价、最高的司法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产品。八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自觉接受监督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和保障,但独立不等于放任,放权更要监督。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把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结合起来,既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又要强化司法权力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党委及政法委领导,接受人大、政协、监察、检察等各方面监督,切实凝聚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牢牢抓住关键问题,把“公正与效率”贯彻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
全省法院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立案、审判、执行“三大环节”,也包括一审、二审、再审“三大程序”和基层、中院、高院“三级法院”。这“四个三”既各有特点、各有规律、各有不同的要求,又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共同统一于全省法院工作之中。做好法院工作,必须以系统观念加强统筹谋划,从整体上把握和抓好“三大审判”“三大环节”“三大程序”和“三级法院”工作,切实把“公正与效率”贯彻到全过程和各方面。
一是做精“三大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既各自并行,又有机衔接。做实“公正与效率”,既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大审判”理念,从法院整体工作去谋划和把握“三大审判”,也要求我们结合不同审判的不同特点,精准施策、对症下药,强化审判效果。比如,刑事审判事关生杀予夺和安全稳定,必须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精准发挥惩治与保护功能。民事审判案件数量多、增速快,紧密联系民生福祉,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必须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强化释法说理,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关乎政府公信力和党的执政根基,必须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的理念,坚持行政合法性审查,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健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做优“三大环节”。立案环节是司法为民的“前端窗口”,审判环节是定分止争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只有“三大环节”有机衔接、高效运转,才能将“公正与效率”抓得更实。从立案环节开始,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优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同时持续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完善诉前调解、委派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审判环节,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注重实体公正,也要保障程序公正;既追求审判效率,更要把案件质量摆在第一位,善于做到情理法融合,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执行环节,要开展好“湘执利剑2023”专项执行行动和“执行案件质量提升年”活动,规范执行权力运行,进一步提高执结率和实际到位率。同时强化审执衔接,深化“执源治理”,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是做实“三大程序”。一审、二审和再审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实现定分止争的三种诉讼程序,只有构建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实现“三大程序”各司其职、高效衔接,避免矛盾上交,才能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最大限度抓实“公正与效率”。在一审程序上,要认真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努力在法律的自由裁量空间寻求最佳的办案效果,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一审服判息诉率。在二审程序上,要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审级监督,发现一审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尽可能使审判环节的失误在判决生效之前得到纠正,实现绝大多数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内实质性解决。在再审程序上,要依法审慎纠错、统一裁判尺度,通过这最后一道司法救济程序,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维护司法公信力。
四是做强“三级法院”。“三级法院”的联动配合程度,决定着司法审判的整体质效。基层法院是直面矛盾纠纷的第一线,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要抓实建强人民法庭,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打造坚实一审。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对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发送司法建议,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化解在诉前阶段,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中级法院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要在审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审案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二审监督和对下指导,上下联动提升审判质效。高级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应注重系统谋划、建章立制,重点加强再审监督和业务指导,凝聚三级法院工作合力。
三、全面加强基础保障,激发“公正与效率”的内生动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实“公正与效率”必须抓基础、强保障,以改革创新的思维和办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深入挖掘自身潜力,提升自身能力,着力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为审判执行提质增效提供坚实支撑。一是持续深化司法改革。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进步的不竭动力。坚持改革不停步,深入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力制约监督,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入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二是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要积极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畅通办案系统有效对接,强化辅助事务自动办理、案件繁简自动分流、法条及类案精准推送等功能,不断拓展“数助决策”和司法大数据运用能力,为做实“公正与效率”插上智慧的翅膀。三是精准做好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要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尊重司法规律,紧紧围绕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推动构建更加科学的管理考核机制,做到既为基层减负,又提升审判质效,同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三级法院各司其职、高效运转,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四是严管厚爱建强队伍。过硬的法院队伍是抓实“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组织保障。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思想建设为先导,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续推进“创优秀、树典型、强品牌、出经验”创先争优活动,持续建设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淬炼“精兵劲旅”。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健全干警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救济机制和澄清正名机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推进“有问必录”,严肃查处司法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奋力推进全省法院工作现代化,助力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
(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