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联动机制迭代优化的思考
2023-07-19 15:57: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高骏 周凌云
 

  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健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多部门加强合力予以破解。身处新时代,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坚实迈进的新征程上,面对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迫切需求,人民法院需要积极作为,迭代优化执行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凝聚“朋友圈”的智慧和力量,持续加强综合治理,完善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格局,以执行质效的提升作为检验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的标尺。

  一、考察与审视:执行联动机制的价值取向

  1.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催化剂”。让生效法律文书上的“白纸黑字”变成老百姓揣进口袋里的“真金白银”,是执行工作的最终目标。高效兑现胜诉权益是执行联动机制的终极目标,通过构建系统的执行协作、执行威慑网络,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有效验证和补充,尤其是健全完善“办证难”“腾房难”等领域的联动机制,形成督促履行、财产查控、司法协作强大合力,让逃避执行者无处遁形,让愿意履行者加快兑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器”。执行难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诚信缺失导致的,而联动机制突出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有效弥补社会信用体系服务供给不足、长效机制缺失等问题。通过执行联动,可以充分发挥反向惩戒和正向激励双重功能,一方面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另一方面对失信行为情节轻微的进行信用修复,正向激励守信行为,促进群众法治信仰养成和诚信意识提升,有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3.法院破解执行难的“杀手锏”。执行工作是司法裁判价值实现的保障,而执行联动机制则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执行联动从法院需求端出发,以公权力的制裁限制和私权利的负面影响两个现实层面实现有机配合、相辅相成,形成对被执行人惩戒的立体网络。执行联动突出查人找物核心要素,丰富了查控手段和路径,有效解决了人难找、财难寻、惩处难、变现难等问题。比如,法院通过与公安、银行、不动产等部门建立数字化查控联动机制,打破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分散需求“一站式”全覆盖,大大提升执行效率,有效缓解了人案矛盾。

  二、问题与探究:执行联动机制现状及现实困境

  1.执行联动领域还有待拓展。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19个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打下坚实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点线面上的执行联动存在糅杂化和碎片化倾向。从面上来看,人民群众的财产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财产上附加的法律关系也更为复杂,尤其是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虚拟化财产表现形式更为隐秘,传统执行联动领域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财产查控要求。以网络虚拟财产为例,目前普遍缺乏查找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途径和手段,还未与网络服务平台或厂商建立统一的查控平台,即使发现存在网络虚拟财产,财产的甄别、评估和处置的程序还有待建立和完善。从线上来看,传统查控协作的深度有待拓展,行业主体的不断更替决定了查控协作目录需要动态调整,有时受信息滞后性的影响,弱化了实际查控效果。以银行查控为例,目前各地商业银行尤其是村镇银行新设较多,较难实现完全商业银行查控面的全覆盖。

  2.机制操作性不强,标准不统一。在执行协作机制建立后,从法院角度来看,获取全面、详细的信息符合民事执行的要求,便于为下一步措施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但现实中执行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实践性不强,有时会出现“牛头不对马嘴”等情形。从协作机构角度来看,操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不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水平不高,协作主动性不足,认为执行协作不是本职,存在消极应付情况,协作效果受个案操作人员素养影响较大。此种情况在不同地域表现得更为明显,不同地域的同一协作机构对协作的要求、操作的标准都有不同的标准,提供的协作材料有时千差万别,有的甚至在证明力上存在缺陷,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沟通成本和执行工作量。

  3.执行联动分歧解决机制有待完善。由于案情不同、形势不同,实践中难免对执行联动方式、标准、内容存在分歧,导致执行联动必然是一个动态调整有机更新的过程。而实践中法院与协助执行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更新调整需要征求协助执行单位意见,有时需要共同的上级牵头商定,导致协作意见较难进行实质性修改,缺乏对协作效果的统一异议机构和协商解决机构。以打击拒执犯罪为例,由于考核制度的不统一性,法院、公安、检察院在认定标准上也不够统一,对于证据收集、固定的责任存在不同认识,不能实现打击效果最大化。

  4.执行联动数字化水平有待提升。在信息共享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数据壁垒,有的虽然打通了数据壁垒,但仍存在延迟的信息差,导致信息的时效性不强。同时多系统、多平台并用共存,未能集约统一数据平台,不同平台、系统间存在功能、内容重复等问题,未能高效利用集约资源。以银行协作为例,当不同系统存在相同的冻结功能时,存在较高的重复冻结、超标的冻结风险,同时对于超标的冻结等违规行为缺乏智能化的提醒。还存在有的系统和应用使用率过低问题,开发的新功能对执行裨益不大,更新维护不及时,经常卡顿、掉线,导致干警不愿用、不想用,实际联动效果不好。

  5.考核督促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各方执行联动协作机制虽已初具规模,但仍存在效果反馈机制、考核督促机制缺失等问题,对“谁来考”“谁来督”“怎么考”等问题仍不够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在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但处罚标准较为严厉,缺乏考核的柔性和缓冲空间。此外,法律只对是否提供协助进行规定,而对协助单位整体的协助效率和效果缺乏考核,容易出现请求协助端和协助端“冷热不均”的情况。以扣留工程款或收入为例,在没有考核督促的情况下,有的单位或村集体容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进行“表面配合”或附条件配合,甚至出现变相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处罚的情形。

  三、方向与进路:执行联动机制的发展与完善

  1.治理格局综合化。切实解决执行难,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推动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有效推动执行工作由“法院单打独斗”向“各部门集成作战”转变。比如,法院可以积极争取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一体谋划推进,通过府院联动、执行联席会等运行机制,在社会上形成不敢赖、不能赖、不愿赖的强大震慑。

  2.配套机制精细化。执行联动机制是超越部门、行业视野的制度创新,是全社会联合应对拒不履行行为的“统一战线”,核心内容是“多元化协作”。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完善政法委牵头下的运行机制、分歧解决机制和迭代升级机制,不断健全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协同高效的联动协调机制。推动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综治部门、基层组织和网格员作用,进一步推动执行协作融入基层治理,确保执行联动机制常态长效。同时细化各协作部门的职责,明确协作事项清单,完善协作程序,突出高质高效,增强协作反馈,形成联动闭环。比如,尤其要增强新领域、新业态的执行联动,尽量缩小执行查控“真空”。

  3.联动处置智能化。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推动搭建统一执行联动平台,拓展执行联动功能,确保执行查控精细化、智能化。将执行联动数据安全放在首位,分类设置各类人员查看权限,推动实现数字化全流程执行联动监管,增强应用数据安全技术屏障,确保数据绝对安全。全面提升协作时效,完善数据收集、更新机制,提高执行查控处置的效率。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执行“一件事”应用嵌入“智慧执行2.0”系统,全省106家法院、1.5万名干警、每年60余万起执行案件均可在统一数字平台在线办理,执行办案8类案件100余个流程节点信息、20余类涉执财产信息在线归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

  4.执前治理源头化。坚持以“无讼”建设为目标,通过内外联动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在诉前实质化解,完善在诉源治理、执前督促程序中执行联动的制度设计,打通执行联动在诉前、诉中、诉后应用渠道,保障执前治理成效。比如,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网格+法院”等联动机制为抓手,收案数由2017年12300余件下降至2022年7600余件,大大减少了进入执行的案件数。

  5.督促考核科学化。执行联动制度价值的实现、威力的发挥,取决于考核机制的落实落细。要争取将执行联动考核纳入各地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明确正反考核赋分清单,通过晾晒评比强化执行联动成效。推动建立健全党的纪律、组织部门督促机制,对于拒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的特殊主体进行有力提醒,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严肃问责。坚持问题导向,以司法建议、问题提示函等形式提醒执行联动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督促整改落实。健全执行公开机制,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对执行联动的评价监督渠道,以主动接受监督检验执行联动成效。

  (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