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在能动司法中锤炼党性,扎牢理想信念之根;在为民司法中躬身笃行,坚守服务民生之本;在公正司法中勇担使命,夯实司法公信之基,深入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促进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学之实,固在践履。开展主题教育,重要目标就是做实做好主题教育与司法审判工作的“融合”文章,在能动司法中锤炼党性,扎牢理想信念之根;在为民司法中躬身笃行,坚守服务民生之本;在公正司法中勇担使命,夯实司法公信之基,深入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促进司法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能动司法中锤炼党性,扎牢理想信念之根。“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就是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自觉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不断将理论学习内化为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和坚定深厚的党性修养,将学习成效外化成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际行动,以能动司法充分激活和释放法治动能,切实把讲政治、顾大局的要求落到实处。一是要“眼明心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仔细甄别、妥善处理司法案件中的政治敏感因素,及早及小消除风险隐患,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是要“极目远眺”。牢固树立大局观、整体观,自觉养成从全局和系统看问题的习惯,既要运用系统思维的“多棱镜”,努力从更高角度、更宽视野寻求个案处理的妥当性,又要从个案视角上升到社会治理视角,拓宽司法审判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自觉服务发展大局。三是要“独具慧眼”。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审判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事实,分析矛盾根源,探求纠纷动因,科学预判案件发展走向,全面考量相关衍生纠纷和裁判可执行性问题,强化司法审判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精准度,避免机械司法、程序空转。
在为民司法中躬身笃行,坚守服务民生之本。民事审判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根基。每一个案件都是政治案,每一项工作都是良心活。作为民事法官,要牢记“国之大者”,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小案”,在案结事了人和中彰显人文关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社会期许。一是要传递司法温度。“法官唯有怀着一颗善良的心,他作出的判决才最有理,他说出的话语才最动听。”诉讼中,面对当事人的茫然失措,法官不仅要以专业和理性承担司法公正的使命,更要以良知,为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司法关怀,给予当事人心悦诚服的司法答案。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中涵养“如我在诉”的境界,用心感受当事人所思所虑,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努力使裁判做到循天理、参法意、达人情,既把案件判公,也将人心判暖。二是要提升司法效率。根据矛盾纠纷特点和群众司法需求,选择最佳的案件解决方式和司法服务方式。一方面,自觉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优先选择,借助社会化、专业化力量,及时高效地解决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大数据+微服务”赋能审判,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诉讼服务,努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要彰显司法厚度。既要主动适应社会矛盾和治理方式的新变化,立足审判职能,汇聚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前端治理,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又要总结提炼类案治理问题,提出高质量司法建议,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前置司法服务,共同做好社会治理大文章。
在公正司法中勇担使命,夯实司法公信之基。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幸福的尺度,更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不是空洞的口号和要求,而是能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并被社会广泛认同的客观存在。只有将司法审判纳入法律、社会、人民的多维视角,深入考量影响群众“个案公正感”的多重因素,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才能真正将公平正义寓于每一个案件之中,让人民群众可感可触可见。一是要始终保有追求公正的恒心,通过高质量的审判活动,让公平正义可感。坚持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高质高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要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更要通过司法活动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实现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统一。二是要始终保有释法为民的慧心,通过讲好案件背后的法治故事,让公平正义可触。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政治担当和法治智慧做好典型案例宣传、社会价值引领等工作,关注民生热点、聚焦关键小事、回应民之所盼,用司法宣传这一“显微镜”,映照司法情怀“大格局”,将公正司法深植群众心中。三是要始终保有精益求精的匠心,将规范办案落实在工作细节,让公平正义可见。秉持对司法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敬畏人民、敬畏权力、敬畏职业,将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融入日常工作生活,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融入司法审判每一个环节,于细微处见作风、见公正、树公信,确保每一次裁判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