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2019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结案情况
表二:2019年至2022年浙江全省法院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情况
核心提示: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是强制执行的衍生诉讼,包括执行异议之诉(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法律设立此种特殊的执行救济程序,旨在发挥审判权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保障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则不够明确、案件事实查明难、利益牵涉复杂、权利对抗明显等原因,往往审理难度、信访风险都比较大,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全省法院2019年至2022年审结的异议之诉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基本情况
2019年至2022年,浙江全省法院审结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案件分别为2582件、2338件、2221件和2279件,4年共计审结9420件。
从收案情况看,该类案件总数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占84.88%,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分别占9.80%、5.32%。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受裁判规则变化影响,收案数逐年上升,2022年较2019年增加220.27%(见表一)。个别地区因宅基地交易的特殊政策等原因,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高发,收案数占全省法院的26.04%。
从审理情况看,该类案件中,原告胜诉率较低,仅有22.44%,执行程序中作出的绝大多数异议裁定的效力均得到维持。而且,矛盾纠纷化解难度较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一审调撤率仅为28.69%(其中一审调解率为0.6%),上诉率却高达38.81%。案件裁判处理上存在一些争议问题,上下级法院对争议问题的认定意见不够统一,三类异议之诉案件的二审改发率分别达13.09%、25.40%、19.32%,裁定再审率也明显偏高(见表二)。
二、问题分析
1.事实认定较难。调研发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案外人往往基于其已购买并实际占有执行标的而主张物权期待权,或基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在先租赁权而要求待租拍卖,以此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则对案外人所主张买卖合同、占有事实、租赁合同等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由于争议事实发生时间久远、交易形式本身不规范且欠缺公示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欠缺等原因,法官往往难以查明买卖、占有、租赁等关系的真实性,也难以形成内心确信。
2.法律适用较难。一方面,与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案件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一些规则空白或不够明确之处,无法满足审判实践需求,如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难以规范界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加规则不清等。另一方面,相关裁判规则不统一且不断变化,如就借名买房、以房抵债、隐名持股的相关权利人是否可以排除执行等常见争议问题,因缺乏统一裁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类案不同判”情况不时出现。
3.利益平衡较难。该类案件中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面对的往往是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权权对抗”。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裁判确认的执行债权要求处分执行标的,案外人则基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其他民事权益要求阻却执行。在执行债权与阻却执行的权利之间,法院只能依法选择其一,裁判结果非此即彼。在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有限、执行标的牵涉利益巨大且法律规则不甚清晰的情况下,法官往往陷入“两难”,部分案件还经常面临群众基于朴素正义观的个案正义追求与法律制度正义的冲突,极大增加了矛盾纠纷处理的难度。因此,相较于其他绝大部分“权义对抗”的民事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矛盾对抗往往更激烈,利益平衡难度更大。
4.群体纠纷多发。调研发现,实践中,商品房等不动产在办理过户登记前通常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后因房地产公司出现债务纠纷,上述房屋往往被法院查封甚至拍卖。大量购房户因之前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随即纷纷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执行。由于购房户担心其购房款“打水漂”,导致群体性信访事件经常发生。
5.执审衔接不流畅。一方面,“前端”的执行程序如果存在不规范、不到位情况,可能引发执行异议之诉,增加案件审理难度。比如,执行机构查封开发商名下不动产时,仅在登记机关办理查封手续,未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导致购房者不知晓查封事实购买房屋,后因房屋被执行而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群体性案件。又如,执行机构查封不动产时,未及时固定不动产被占有使用情况,如有无租赁、有无实际居住等关键事实的相关证据,导致在之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无法查清查封前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情况,在极端个案中,法院甚至通过调取卫星影像图也无法证明当时使用状况,严重影响案件后续处理。另一方面,“中端”的执行异议审查程序部分流于形式,未充分发挥“过滤”作用。由于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审查结果不具有终局性,故个别执行人员存在简单化处理的情况,在确定执行标的权属时过分“看重”执行标的的权属外观,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异议是否成立,由此引发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甚至导致矛盾逐步激化。
6.虚假诉讼难甄别。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也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这一点理应引起注意。比如,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虚构或者倒签合同,在不动产、动产标的上设定虚假的租赁、买卖或赠与关系,进而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执行。又如,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虚构劳务关系,将案外人的买卖合同债权伪造为劳动报酬,案外人据此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再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主张优先受偿。由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的异议之诉表面上具有合法事由,行为手段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且合谋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往往较为充分,而申请执行人作为“交易局外人”难以举证反驳,导致甄别虚假诉讼的难度较大。法官即便内心高度怀疑,往往也难以明确将之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进而加以惩戒,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执审兼顾,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比如执行机构在查封不动产时应现场张贴查封公告等文书,注重第一时间固定不动产占有使用等事实,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便利;二是充分发挥执行异议程序功能,执行机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异议审查中进行适度的实体审,促进实质性解决争议;三是加强执审联动,可建立执行机构与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部门的定期联席会议机制、重大案件联合办案机制等工作机制,规范统一办案手续标准,提高审执质效。
2.注重利益平衡,强化实质审理。要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探寻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背后蕴涵的价值判断及立法目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妥善平衡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要加强实质审理,引导当事人有效举证、辩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关键事实,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正确判断实际权属,确保裁判结果准确无误。
3.明确法律规则,加强案例指导。针对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问题,可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梳理发布有关争议问题的指导性案例,解决法律规则不够统一明确以及欠缺相应规定的问题。在司法解释层面未解决规则不够统一明确、未补充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加强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领域审判业务指导等方式,促进全省范围内裁判规则的统一。
4.完善防范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一是推广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后继续执行制度,着力解决拖延执行问题,提高执行效率;二是加大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虚假诉讼行为的甄别、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和切实减少虚假诉讼现象;三是加强宣传普法工作,注重发挥滥用诉讼拖延执行、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
5.优化人员配备,提升业务能力。通过优化人员配置,加强业务培训,逐步培养形成与相关案件审理难度、审理要求相适应的审判队伍,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水平;进一步健全审判机制,在中基层法院倡导组建跨部门合议庭,专门审理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提交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以制度建设弥补专业不足。
6.坚持综合治理,减少群体信访。针对不动产买受人因未办理预告登记导致维权困难、容易引发相关纠纷和信访事件的实际情况,通过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全面落地,减少因开发商名下商品房被查封执行导致购房户权益受损问题;在审理可能引发群体访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应注重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对接,共同妥善化解相关纠纷,着力减少群体访发生。
(课题组成员:孙公幸 赵江涛 刘国华 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