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 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2023-06-19 11:05: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莉
 

  修复执行要求实现对环境状态和生态平衡的综合性恢复,即利用恢复性手段解决人对自然环境的损害问题,实现自然环境与人类活动的调和。因此,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性需求,应创新环境资源案件中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弥补传统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在环境保护和修复层面上的缺漏和问题。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要求我们深刻把握人和自然的发展关系,在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指导下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资源案件涉及生态环境问题,往往伴随严重的生态破坏和损害,在环境资源案件中要求被告人执行生态环境修复措施,既能达到犯罪惩治的目的,又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生态环境修复的目的在于通过人类活动的主动干预,修复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区域内的生态要素,恢复环境生态价值,将生态环境状态调节至健康水平。

  我们要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不断创新和发展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修复执行要求实现对环境状态和生态平衡的综合性恢复,即利用恢复性手段解决人对自然环境的损害问题,实现自然环境与人类活动的调和。因此,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性需求,应创新环境资源案件中生态环境修复的执行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弥补传统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在环境保护和修复层面上的缺漏和问题。

  环境资源案件所涉及的生态环境破坏包括林业、渔业等多个领域。但是在现阶段环境资源案件中,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适用领域较少,且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所涉及的环境要素过于单一,没有综合考虑到环境资源案件涉及的多个环境领域。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首先应该建立在明确的修复执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从司法的角度确定修复执行的适用范围,划分修复措施应用类别,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修复在环境资源案件惩治中的积极作用。其次,生态环境修复涉及判定评估、方案制定、监督验收等多个环节,优化现有修复执行机制应该确立清晰的环境修复执行程序,明确修复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主体,综合考虑成本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项因素,建立完善的修复执行与实施程序,确保修复目的的实现。再次,环境破坏判定评估过程应该引入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环境破坏程度和修复可行性的条件进行专业评估,并依据行为人和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最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发挥监管主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行为的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考察和验收。

  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在环境资源案件中的应用,还要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明确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及判决标准,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应用效果。现有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缺少明确的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依据,笔者注意到不同区域司法机关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判定时,缺少统一的标准和体系,使得相似案件的修复判定和执行效果存在差异。因此,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应该首先明确修复目标和判断标准,从法律的角度为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提供司法依据,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可靠性。生态环境修复标准的确立可以以破坏前环境的生态功能为依据,要求生态环境修复行为能够使遭到破坏的环境生态功能修复至原有水平。另外,人民法院要针对不同案件的环境破坏类型和程度,确立修复判定标准,以专业的环境科学理论为支撑,结合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差异,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判定标准体系。

  监督验收是保障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效果的重要手段,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机制创新要求加强对执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建立主体和责任明确的生态环境修复监督体系。目前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实践中对修复金的管理尚不规范,难以确保修复金的充分利用,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完善修复资金监督机制,设立修复专项基金,明确资金的监管主体和账户,实现生态环境修复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调配。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司法部门应该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及专业机构,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促进生态环境修复程序的执行,以公正合法的监督方式,确保生态环境修复目的的实现。

  生态环境修复是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裁判形式,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必须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修复不是对自然生态和环境原状的简单恢复,而是要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唯有如此,才能做好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工作,实现司法保障区域生态的功能,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