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在课上不幸被同学张某投掷的铅球砸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伤者与学校、投掷铅球学生监护人以及保险公司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在校(园)方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145814.6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在监护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某37495.20元;被告张某、张某某、黄某某赔偿原告袁某4166.13元。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同为被告弋阳某中学高二学生,为体育特长生。2021年4月30日大课间活动时,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以及其他学生一起在学校内铅球场地上练习投掷铅球,被告张某投掷铅球时,有同学提醒了周围的人注意安全。此时,原告在投掷区前方练习立定跳远,因站立不稳向前走了两步,进入投掷区,正被被告张某投掷的铅球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原告先后被送入弋阳、上饶两地医院就诊住院治疗。
经初步诊断:原告被铅球砸伤造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部凹陷性骨折等,医院对原告进行了左侧顶部凹陷性骨折开颅碎骨片清除复位、颅骨回纳术、脑膜修复术。2021年6月9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全休四周、一个月后复查头颅CT。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01813.12元。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外伤致左顶骨凹陷性骨折、碎骨片刺破硬脑膜,左顶叶脑挫伤,行开颅术,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类损失159201.94元。
另查明,被告弋阳某中学已在被告人保弋阳支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被告张某已通过被告弋阳某中学在被告人保弋阳支公司处投保了监护人责任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袁某等多名学生课间时间,在学校铅球场地练习投掷铅球,而投掷铅球训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学生进行铅球训练时理应委派老师在现场指导,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弋阳某中学在学生投掷铅球时,没有制止或及时收回铅球,也未能委派老师进行现场辅导和进行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70%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作为一名高二在校的体育生,在练习投掷铅球时,自身也应当注意安全,在未注意投掷铅球前方是否有人时,而投掷铅球,与原告意外受伤的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原告受伤的20%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张某投掷铅球时,在有现场同学提醒的情况下,未保持安全距离,仍进行立定跳远练习,且因站立不稳走入危险区域而被铅球砸伤,故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责任。原告袁某构成十级伤残,其精神痛苦显而易见,应予一定的精神抚慰。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