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丁车“脱轨”而受伤,赔偿责任怎么判?
2023-05-12 10:14: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旭 杨柳
 

  2021年5月5日下午,史某乙与史某甲到A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娱乐场所游玩,两人在同一辆卡丁车上,并由史某乙驾驶车辆。史某乙驾驶卡丁车在娱乐场跑道上自西往东再往北拐弯行驶(卡丁车跑道拐弯后由南向北方向为下坡路)。行驶至距离拐弯处以北20米处时,卡丁车离开跑道,驶入到跑道里侧的松散土地上,碰到跑道外侧的铁防护网上,卡丁车被反弹并侧翻,史某甲从卡丁车上摔到地面并受伤。史某甲的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2022年4月6日,史某甲向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史某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A公司经营卡丁车娱乐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A公司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卡丁车娱乐经营,应当不具备卡丁车娱乐经营所需条件。同时,A公司设立的卡丁车娱乐场,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卡丁车场建设规范》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A公司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所经营卡丁车场的跑道及其相应隔离墙、轮胎墙、海绵包等防护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规范要求。

  卡丁车游乐是一项危险性的娱乐活动,A公司作为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A公司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以上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厂、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其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史某甲的损害后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史某甲、史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一卡丁车上一起游玩时,应当预见该娱乐项目的风险,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史某甲、史某乙主观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安全义务,存在过失,史某乙对史某甲的损伤亦负有相应的责任,史某甲对自身的损伤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关于承担责任的程度,因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史某甲发生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甲、史某乙未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本案百分之六十赔偿责任,史某甲、史某乙各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

  【法官说法】

  一、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证义务。

  本案中,A公司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卡丁车项目经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场所内跑道等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规范要求,及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向史某甲、史某乙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显的警示。因此,未对史某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史某甲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史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时应当预见该娱乐项目的风险,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史某甲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A 公司的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外出游玩时,要将安全问题放首位,应选择符合国家规范的娱乐场所。若尝试有风险的娱乐项目,一定要谨慎。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