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小区内受损 起诉物业反被驳
2023-05-05 14:30: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月娟
 

  车辆停在小区划定车位,发现受损后却找不到肇事者,车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告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李的父亲是该小区的登记业主。2022年1月,小李向被告交纳2022年全年服务费2000元,取得该小区地上固定停车位一处,登记并实际停放原告小李的A车。2022年8月,小李将其B车停放于上述车位。8月28日,小李发现其车辆右侧前方有一处凹坑,经其与被告及公安机关查看监控视频后,未确认有第三人损害车辆的行为。后小李就车辆受损的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

  庭审查明,小李的车辆曾于2022年8月20日下午5至6时开出小区,后又返回停至固定车位。

  小李通过交纳服务费取得小区固定停车位使用权并实际使用,故其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诉请能否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小李主张其车辆系在小区固定车位停放期间受损,但被告予以否认。小李也未举证证明,且根据查明的事实也难以认定被告对于小李车辆的损坏存在过错,故应由小李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各种方式侵害,但在法律给予无形保护的同时,自己也应尽到足够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也要及时搜集和留存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