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避责任 耐心调解化纠纷
2023-04-10 10:27: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李敏
 

  近日,高某某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室,对民二庭法官闫红竖起了大拇指,并向她表达了诚挚的感谢。闫红法官说,我心中这块沉甸甸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起初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是领到法院胜诉判决的高某某,之后的维权之路曲折坎坷。2011年8月12日,蔡某某由田某某等人担保,向高某某借款30万元,到期未还。2021年6月29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蔡某某偿还高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田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年8月9日,高某某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原登记在担保人田某某名下、由田某某和其前妻张某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生效判决作出后几日内,被转移登记至张某某名下,这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案件执行陷入了僵局。无奈之下,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田某某和其前妻张某某之间的《不动产约定书》无效。后经两审终审,该《不动产约定书》最终被确认为无效。

  然而,即使这样,高某某依然无法执行案涉房屋。原来,在《不动产约定书》确认纠纷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又将案涉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已登记至张某名下。高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某、张某不服,均提起上诉。

  该案又被分到聊城中院民二庭法官闫红手中。因第一次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就是闫红法官审理的,其对基本案情比较了解。这次诉讼中,闫红又彻底详细地了解执行阶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梳理案件的重点难点,认为要想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长期以来不断升级的矛盾,只有让蔡某某或田某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还清高某某的借款。因此,调解才是最优方案。但是,由于案涉借款形成时间为2011年,距今已有十余年,所产生的借款利息已高达100余万元,数额之大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为此,闫红法官不辞辛苦,多次与田某某、张某某沟通,从情理、法理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向二人释法明理。二人的态度从拒不偿还借款、拒不承认转移财产,慢慢转化为向闫红法官表示,可以联系蔡某某共同商议还款。经张某某与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蔡某某最终同意制定还款计划,分期还款,使案件取得了重大进展。闫红法官长舒一口气,觉得之前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

  但令闫红法官没有想到的是,高某某对蔡某某、田某某不再信任,认为其执行之艰难和蔡某某拒不还款及田某某转移财产,是密不可分的,高某某一肚子的苦水无处诉说。闫红耐心听取高某某的倾诉,着重安抚高某某的情绪,并帮高某某分析权衡利弊。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高某某同意和解。

  经双方多次电话、面对面协商,蔡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五人在闫红法官的主持下,到法院共同签署和解协议,蔡某某当即现场给付高某某现金1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蔡某某承诺按期归还。协议签完后,张某某、张某二人遂撤回上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聊城中院民二庭调解室里,高某某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他竖起大拇指,连声称赞道:“我申请执行了这么多年,今天终于见到了现钱,多亏了闫法官耐心调解,我的案子才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这才是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好法官啊!”闫红也深感欣慰,表示当事人满意,就是法官工作的动力和方向。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