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努力 求同存异 互谅互让
陕西高院执结七千八百万元大案
2006-03-17 08:43:1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云峰 谭晓峰 姜国平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7800万元的借款担保纠纷案,在三秦大地引起了强烈反响。
2003年10月10日,陕西高院判决被告陕西省铜川市耀州水泥厂向建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清偿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1800万元;被告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对铜川市耀州区水泥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建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于2003年11月18日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耀州水泥厂所持有的“秦岭水泥”国有法人股4150万股。此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两份《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7800万元债务及50%的诉讼费38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了结。在被执行人耀州水泥厂先予履行1000万元债务及38万元诉讼费的前提条件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对4150万股法人股的冻结,其余680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被执行人应于2004年12月20日之前自动将该债务履行完毕,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仅履行了1300万元。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持债权凭证向陕西高院申请恢复执行。2005年4月13日,陕西高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年5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耀州水泥厂持有的8000万股“秦岭水泥”国有法人股,拟评估拍卖。
今年3月8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陕西高院办案人员的协调下,双方本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让的原则签订了《债务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根据该协议内容通过抵押转贷的方式履行了剩余的3500万元债务。至此,陕西高院债权凭证所确定的6800万元人民币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陕西高院终止对股权的评估并解除冻结。
2003年10月10日,陕西高院判决被告陕西省铜川市耀州水泥厂向建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清偿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1800万元;被告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对铜川市耀州区水泥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建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于2003年11月18日向陕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耀州水泥厂所持有的“秦岭水泥”国有法人股4150万股。此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两份《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7800万元债务及50%的诉讼费38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了结。在被执行人耀州水泥厂先予履行1000万元债务及38万元诉讼费的前提条件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对4150万股法人股的冻结,其余6800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发给债权凭证,被执行人应于2004年12月20日之前自动将该债务履行完毕,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领取债权凭证后,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仅履行了1300万元。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持债权凭证向陕西高院申请恢复执行。2005年4月13日,陕西高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年5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耀州水泥厂持有的8000万股“秦岭水泥”国有法人股,拟评估拍卖。
今年3月8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陕西高院办案人员的协调下,双方本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让的原则签订了《债务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根据该协议内容通过抵押转贷的方式履行了剩余的3500万元债务。至此,陕西高院债权凭证所确定的6800万元人民币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请求陕西高院终止对股权的评估并解除冻结。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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