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经典《大学》开篇有云,“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千百年来,无数的名家大儒对“大学之道”进行了解读,何为“明明德”,何为“亲民”,何为“至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代的司法裁判,以公平正义为终极使命,同时又讲求公开性、人民性。细品之,现代司法裁判之道与传统经典中的“大学之道”是相通的。
司法裁判之道,“在明明德”。司法裁判中的“明”,是释明、宣示;司法裁判中的“明德”,是法律规则、法治精神。司法裁判何以明明德?就是通过司法裁判来彰显法治的精神,彰显规则之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司法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在具体的案例中形象化、具体化,在具体个案中彰显法律规则的平等适用性、普遍约束力与国家强制力,然后再通过“明”这一释明、宣示的过程,比如判后答疑、审判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案例宣传等方式,将个案裁判的影响力转化为普遍的规则意识,为社会树立无形的道德规范,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司法裁判之道,“在亲民”。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能理解、能参与的方式实现。我们的司法制度在“亲民”的制度设计上向来不遗余力。我们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和巡回审判制度,就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依靠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达到就地化解纠纷的目的;我们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让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司法裁判,体现司法裁判的人民性,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我们要求裁判文书通俗易懂、说理明晰,就是为了让“专业”的法律更接近人民群众。司法裁判要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司法,就要始终坚持“亲民”之道。
司法裁判之道,“在止于至善”。什么是司法裁判的至善?毫无疑问,就是实现公平正义。司法裁判的终极使命,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道德经》有云,“上善若水”。巧合的是,《说文解字》中对“法”的古体“灋”字的解读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见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作为公平正义载体的法律,与“水”相关,与“善”相通,司法者的职责就是用“平之如水”的法律,达到公平正义之至善。西方法谚中亦有“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的说法。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司法制度、法官制度亦有不同,但是司法裁判对于公平正义这一“至善”的追求却是一致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