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团伙形成产业链,在长江干流枞阳段三大保护区水域非法盗采江砂2万余吨,破坏河床原始结构,导致涵养水源功能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近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10人及一单位被判刑事处罚及惩罚性赔偿。
2022年3月,经被告人徐某居间介绍,采砂船主王某与张某、张某某商议合伙盗采江砂,同时双方对江砂销售后利润和好处费的分成进行初步的商定。同年4月至6月间,王某将采砂船行驶至长江干流枞阳段,四被告人确定各自盗采的水域,并合作进行周边望风、安排卸货及堆放场地、介绍出售等,在长江干线非法盗采江砂8次,盗采江砂共计2万余吨。
被告单位枞阳县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陶某某明知江砂可能为非法来源的情况下,先后7次安排其经营的码头卸载盗采的江砂1.8万余吨,价值120余万元,收取码头装卸费共计13万余元。
2022年5月至6月期间,金某等人明知为盗采的江砂,分别或合伙多次予以转移、收购或销售,累计价值80余万元。
案发后,经评估,《长江干线“皖宣城5851货船”产业链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书》认为,“皖宣城5851船货船”构成了集改、采、驳、运、销一体化的非法产业链模式,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干流枞阳段安庆江豚省级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大保护区水域之间非法掠取国家矿产资源2万余吨,其行为破坏了河床原始结构12836立方米,导致涵养水源功能下降8557.33立方米,水质下降,栖息地丧失,淡水豚和其他水生动物因饵料减少生存受到威胁,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当事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77万余元,并承担生态恢复责任,放流227尾健康成鱼和504万尾鱼苗,或支付生态恢复费用5万余元。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等四被告人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且被破坏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单位枞阳县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明知是犯罪所得江砂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陶某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一审判决,王某等四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四年十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单位枞阳县某货物装卸有限公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金某等五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7万元至8000元不等。同时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77万余元、连带支付生态恢复费用5万余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15万余元及连带支付本案专家评估费用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徐某不服,提起上诉。安庆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附带民事判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