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字号执行不能 追加经营者“破局”
2023-03-23 09:57:31
中国法院网讯(朱阿军)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之规定,果断冻结并扣划了字号经营者的银行存款,成功执结了一起案件。
据悉,王某与芙蓉区某餐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芙蓉区某餐馆需向王某支付货款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芙蓉区某餐馆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芙蓉区某餐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芙蓉区某餐馆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既未到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承办法官在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沟通后得知芙蓉区某餐馆一直是使用老板赵某的微信、支付宝收取顾客餐费。根据该线索,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经营者赵某录入到智慧执行办案系统并及时冻结到赵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至此,该执行不能案件实现了“破局”。
长沙芙蓉区法院一直坚持“只有小标的,没有小案件”的司法理念,对于涉民生小标的案件,该院穷尽网络查控、现场调查、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留、罚款等一切执行措施,最大限度的让申请执行人的“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