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公证制度的特色
2023-02-24 14:11: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浅哲
 

  奥地利公证制度属于拉丁公证体系,具有拉丁公证制度的一般性特征,比如严格的任职条件、坚持公证人职位数量限制的原则、公证权具有权威性与排他性。奥地利公证人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都是自由职业者,独立办理公证业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以法院专员的名义从事公证活动的公证人除外。在职能上,奥地利公证人可以公证各种声明,依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公证文书,同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代为起草私文书、保管当事人寄托的文书、开展提存等业务。

  作为法院专员的公证人

  业务范围

  根据《奥地利法院专员法》等法律的规定,公证人在以下情形中以法院专员的身份行使职权,主要包括:(1)在遗产继承相关事务的非讼程序中,以法院专员的身份行使公证职权,根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处理各种继承问题,如记录死亡、清点遗产并起草遗产登记册、确定继承人并接受其接受遗产的声明、保护遗产、撰写和检验包括财产分配证明在内的各项账目或证明,以及为实现这些目的所采取的必要措施。(2)根据《奥地利土地登记流转法》第7条所规定的从事土地转让登记业务。(3)根据《奥地利企业登记法》第35条所规定的从事公司登记业务。

  法律效力与职权

  公证人所从事的上述业务都具有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性质,赋予从事这些业务的公证人行使法院专员的职权,不仅将增强公证人的公信力,而且会帮助公证人更好地去完成这些任务,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作为法院专员的公证人依法享有法官的某些权力,其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与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的效力相同。

  就作为法院专员的公证人的职权而言,公证人可以在联邦辖区内,独立从事调查和收集证据,通过邮递、法院送达传票或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公证人在调查真相与询问事实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一样的知情权和阅卷权,可以在自动化电子业务登记簿中进行免费的检阅。

  法律责任

  根据《奥地利法院专员法》第1条第3款的规定,只要是公证人以法院专员的身份从事相关的职务活动,那么该公证人将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公务员。如果公证人依据奥地利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将被认定为职务犯罪。如果造成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将由国家来进行赔偿,国家赔偿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追偿。

  持久授权书公证

  持久授权书公证是指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意思能力时,向公证人申请起草持久授权书并进行公证,当其本人因精神障碍、智力障碍或其他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的情况发生时,授权他人可以根据持久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处分其财产、作出医疗决定等事项。持久授权书相较于法定监护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不仅可以自主选择被授权人,而且还可以自主决定授权的范围与内容。

  经过公证的持久授权书被记录在奥地利中央授权书登记簿中。根据法律规定,该登记簿由奥地利民法公证人协会建立并负责运行。持久授权书生效的条件是授权人的意思能力衰退或丧失,那么,被授权人将如何了解授权书已生效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公证人如果持有证明该授权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在某些范围处于受限状态的医疗证明时,公证人应在奥地利中央授权书登记簿中记录持久授权书的生效情况。被授权人可以从登记簿中获知授权人的行为能力状况。

  由于持久授权书对授权人的权利具有重大影响,所以作为中立者的公证人在起草授权书时需要尽到审慎勤勉的职责,严谨审查持久授权书的各项措辞,明确持久授权书中的授权事项。同时要对医疗证明必须负责任地审查,明确医疗证明中授权人不能正常行事的范围,避免干涉到授权人可以正常行事范围内的自主权。由此可以看出,持久授权书公证对公证人的综合素质具有相当高的要求,同时这也是公证人作为民事权益保障者的应有之义。

  公证人电子档案系统

  在奥地利,所有公证书都只有一份正本原件,发给当事人的都是经过认证的副本。公证书的正本原件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人保存在专门的档案中,在公证人退休或死亡后,这些档案会被移交给奥地利民法公证人协会,以便进一步保管。但是这一切都随着奥地利公证人电子档案系统的建立而发生了巨大的改变。1999年,奥地利民法公证人协会和西门子奥地利公司合资成立了“CyberDOC”公司。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由“CyberDOC”公司负责运行的奥地利公证人电子档案系统正式启用。

  公证人在完成公证之后必须在电子档案中登记所有新的公证文件。当然,在公证文件完全以电子方式创建和处理之前,公证文件的纸质和电子形式均被视为原件。在具体操作上,所有的奥地利公证人都可以访问“CyberDOC”的专用外部网。前期电子档案系统只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只有公证人可以访问在线电子档案,以存放和检索文件,但是后来变成了一个相对开放的系统,只要是公证文书中明确说明谁有权从公证人处获得经认证的副本的,该当事人就可以向公证人提出复印申请,经过授权之后,该当事人就可以在线访问电子档案,并以纸质形式打印一份副本,作为公证书的真实副本进行认证。

  电子档案系统为公证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许多便利。首先,电子档案是永久性保存的,不存在公证人退休或者死亡时对公证档案进行转移与交接。其次,在检索上给公证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提高了办证与查询文件的效率。并且公证人可以在电子档案系统中查询与浏览全国其他公证人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再次,电子档案系统中除了存储公证文件之外,还存储了公民的出生证明、结婚证明、公民身份和移民文件等个人文件。如果公民需要这些文件的认证,他们可以从任何公证人处获得这些经过认证的副本,而无须出示原件。最后,电子档案系统也与奥地利的全国电子政务平台进行了互联互通。在两个平台的信息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公证人在许多政务领域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比如在护照申请、发放许可证或执照、税务评估等领域。同时,电子档案系统基于各类交易行为的需求,为全国其他部门也提供了大量数据支持,比如已向土地登记机构和商事法院转交了600多万份文件。

  以上是奥地利公证制度中极具特色的部分,当然,其特点还远不止这些,比如:在拓展自愿公证方面,在法定公证中积极探索出了许多配套的自愿公证服务,以增强公证的认可度与不可或缺性。在保障公证业务更好地开展方面,除了开发出上述在全国通用的电子档案系统外,还建立了为保障提存、代收费用等托管资金安全的公证信托银行。在办理涉及资金托管的公证业务时,公证人可以协助当事人在公证信托银行设置一个单独的专门账户,这个账户只有为当事人服务的公证人及其授权的代表才能处理,并且必须指定资金受益人,托管资金只能由公证信托银行转给该受益人,以保障资金的绝对安全。目前,奥地利全国所有的536名公证人都与公证信托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截至2021年底,约有903000个账户已经结清,银行的资产总额约为31.5亿欧元。

  (作者系司法部公证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基地研究员)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