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的刑事被害人历经了从控方证人到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演变。在推动被害人权利发展的历程中,澳大利亚就尊重和保障被害人人权、构建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相互协作的服务机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三个方面达成共识作出努力。
被害人权利的演进
第一阶段,被害人作为控方证人。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各州政府和民间组织协力合作,充分利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结合的方式,高效、全面、迅速地向被害人提供补救,帮其尽早摆脱权利受损困境。
此时,被害人受到全面的权利保障体系庇护,体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被害人有权被告知案件调查进展。在准备出庭陈述时,被害人及其亲属应当被检察官告知有关诉讼性质、程序、听证方式、听证内容、上诉、可能的审判结果以及其作为证人的作用。
第二,被害人有权获得人身保护。解除被害人出席听证预备会的义务,避免被害方与被告方的不必要接触。
第三,特殊被害人有权获得特别保护。各州允许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代理被害人参与程序之中,在部分州还确立了专门的性侵“通讯秘密特权”。涉及未成年人作证时,警方采用电子记录或远程播放方式在法庭上展示未成年人陈述,以避免未成年人在庭审中直接面对被告人。儿童性犯罪被害人在向警方报案、作证时必须当场制作录像,以供在法庭起诉时作为证据使用,避免多次作证的精神伤害;在儿童被害人遭到身体伤害或性攻击案件中,受到攻击的儿童被害人需要证人援助部门予以协助,并要求深入考虑该案所有证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特殊需要或条件。
第四,被害人有权获得财产保障。刑事案件调查中对被害人财产进行保全时,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其造成的不便,且应及时返还被保全的财产。被害人有权向刑事赔偿法庭提出刑事犯罪赔偿申请。在暴力犯罪行为中,如果被告人应当赔偿但无能力赔偿,被害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要求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被害人有权获得社会保障。澳大利亚各州联合成立了被害人服务委员会,致力于提供改进保护被害人权利和利益的意见,掌握被害人的名单并为其提供无偿的心理服务。
同时,刑事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有限,体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被害人被视为特殊诉讼参与人,无权决定案件是否提起诉讼。作为刑事犯罪案件的权利受损者,被害人报案后,有权选择是否向警方或相关部门报案。公诉案件一旦报案,只要案件证据符合法定起诉要求,则将由检察官提起刑事追诉,原则上不再采纳被害人的撤诉意见。
第二,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受限。
第三,被害人引起上诉审的一系列权利受限。
第二阶段,被害人作为诉讼参与人。
早期被排除于刑事司法程序之外的被救助地位逐渐引起反思,被害人开始重视其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在受损权利获得补救之外,还应当获得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和增加陈述个人意见的权利。虽然立法逐步赋予刑事被害人较为全面的诉讼参与权利,但针对西澳大利亚州的研究表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效果有限,仅是国家刑事诉讼机关的综合裁量决策的参考因素之一。
澳大利亚立法日益重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陆续出台《被害人参与犯罪司法程序的法案》《刑事被害人权利条例》。被害人逐渐开始摆脱只作为证人的角色,逐步参与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被害人意见对公诉决定结果产生影响。检察官变更、撤销性犯罪或者其他导致人身损害的犯罪指控之前,以及检察官在决定接受被指控人就一项较轻指控的认罪答辩前,应当通过审前程序书面或口头征求、考虑被害人意见。但是否采纳被害人意见,则最终须由检察官或法庭决定。在维多利亚州,针对儿童性虐待案件,还允许被害人就关键公诉决定申请复议。
第二,被害人意见对法庭审理过程产生影响。被害人提出有关中止诉讼程序的任何请求,检察官都应当认真予以考虑,尤其在性犯罪案件中。在部分州,性侵被害人享有专门的“通讯秘密特权”,性侵被害人可以反对庭审中控辩双方主体申请调取涉及性侵被害人同心理医师的咨询记录。
第三,被害人意见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允许性犯罪和因犯罪遭受实际身体损害、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被害人和被害人的直接家庭成员参与量刑程序。被害人可以通过检察官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或者经由代理人当庭朗读被害人影响陈述的方式,在定罪到量刑阶段向法庭说明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各方面伤害,供法官量刑时参考。在犯罪致死的情况下,如果检察官要求及法官认为合适时,被害人陈述将明确成为量刑考虑因素。
第四,被害人意见对人身强制措施变更产生影响。严重犯罪案件中,可以通过被害人登记制度,对被告人假释、降低特定案件分级等非决策程序发表相关意见,作为假释机构的参考意见之一。
被害人权利演进的启示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和尊重。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4条规定,对待罪行受害者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澳大利亚刑事司法在被害人权利保障过程中深入贯彻了平等、尊重、优待的人道主义原则。从多角度为刑事被害人提供了立体化的人权保障,防止刑事诉讼程序对其造成二次伤害。例如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避免被害人与被告人的不必要接触。又如注重修补被害人心理创伤,通过技术手段灵活取证,避免未成年和儿童受害人在作证或回忆犯罪过程中遭受二次伤害;再如注重被害人身份隐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全程对被害人重要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乃至设置专门的性侵“通讯秘密特权”。
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被害人服务机制。澳大利亚的刑事被害人保障制度具有复合性特征,该制度系由“各州政府专门机构+民间服务组织”共同牵头,提供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全覆盖保障。为被害人受损权利的修复提供了层次化、常态化、高效化的制度保障,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害人息诉、消除刑事案件社会危害的效果。
一方面,各州、领地制定了被害人法案,对应设立了“被害人权利专员办公室”,以专门监督违反被害人权利宪章规定中的行为;部分州政府、公诉办公室也进一步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服务机构、证人出庭作证机构、刑事被害人管理局等机构,专门处理有关刑事被害人的事项。
另一方面,澳大利亚还有很多与州政府订立代理协议的民间服务组织,致力于为刑事被害人提供诉讼支持之外的医疗服务、心理咨询、财务援助等社会救助。
另外,澳大利亚各地积极构建司法救助加社会救助协作机制。例如澳大利亚被害人服务委员会,属于由国家政府组织和民间服务组织共同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性质,州检察长与民间组织代表共同作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向司法部长负责。
持续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澳大利亚刑事被害人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得到实质化推进,逐渐从刑事诉讼的边缘角色转变为实质参与者。其对刑事案件的公诉决定结果、法庭审理过程、案件量刑结果、人身强制措施变更都享有一定的意见表达权利。
(本文系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J2019C30)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