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成为我们生而为中国人的独特精神支柱,成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价值信仰,是社会进行是非曲直评判的重要价值标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立法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法律的重要指引,以公正裁判为社会树立行为规范,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努力使每一个司法判决都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
捍卫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
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没有诚信则寸步难行。正如孔子在《论语·为政篇》中所说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诚信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所倡导的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
对于每一个签订契约的主体来说,由于契约的内容是其意思自治的结果,体现了他的思想、情感、意志、欲求和愿望,因此,遵守契约也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否定契约也就是否定自己的意志。遵守契约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而且是基于人格自由而产生的道德义务。法律之所以对违反契约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恰恰是为了维护订约人的人格自由和意思自治,法律捍卫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并导向道德。
法院所作的每一份判决书,都应当是一份弘扬诚信价值的宣言书。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旗帜鲜明地对守信的行为科以褒扬和肯定,对背信的行为科以责任和义务。在一起房屋买卖的案件中,出卖人因房屋价格上涨违约,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支付房屋溢价款作为违约金。出卖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法院认为,法律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出卖人的行为既违反契约精神,又违反诚信原则,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故而支持了守约方主张溢价款的诉讼请求。针对不诚信的行为,法官在判决时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理念,我们不仅要记住,更要遵守”。
在一起当事人未按约支付货款的案件中,法院在判决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安身立命之本,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被告严重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秩序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和生命线。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努力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切实有效的行动,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分清是非曲直,通过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判决,将不平之事扶正,使不公之举受惩,是司法通过裁判的方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对于签合同委托他人通过不正当关系帮助子女就业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仅通过判决的方式否定了该类合同的效力,而且指出此类行为侵蚀、扭曲了就业市场公平竞争的价值导向,侵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就业的权利,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指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关乎广大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是对农民工权益的侵犯也是对市场诚信规则的破坏,更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关系
人一出生,即处于社会关系的网络中,与不同的人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是传统家族伦理关系的画面。讲信修睦、友善邻人、和谐共生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参与社会生活时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关系,是人民法院的使命和职责。
在亲人朋友失和产生的纠纷中,人民法院以仁义为本,以法律为据,在失和的人际关系中妥帖调和,努力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善。
在处理一起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时,人民法院从维护和谐友善的社会关系出发,努力调和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对物业公司服务不周之处予以物业费的减损来促使其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对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位司法者的工作目标,从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要求与理念出发,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的目的与宗旨在于为人民群众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并通过法庭的调解与释明,进一步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累,以节约司法资源,给社会提供一个正确的导向、良好信息及价值理念,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彰显正义、善良的社会风俗与传统道德。”
促进文明共善的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旨在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个人意思自治划定界限。自由,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必须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而非随心所欲的自由。每个人在安排自己的私人事务时,不得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在私法领域,公序良俗在本质上体现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违背国家公共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行为的否定。
为维护社会和家庭的良风善俗,法院通过否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丈夫与情人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的方式,限制了丈夫的赠与自由。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指出,“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其行为与我们所推崇的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导向背道而驰,不应予以纵容,而应予以惩戒”。
在邻里关系上,对于挖断他人通行唯一道路的行为,法院判决恢复原状,以此维护村民邻居之间应团结互助、互敬互爱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要求在父母墓碑上刻上自己名字的子女,法院予以支持并在判决说理部分指出:“善事父母者为孝。孝道不仅包含着子女对父母生前的尽孝赡养,也体现在子女对父母逝后的殡葬习俗的遵循及追忆、缅怀等。因此,无论何人、无论何由,均不应剥夺子女对逝者父母祭奠的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中国的公序良俗倡导的优良家风是家庭成员间应当形成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体现。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努力实现国法与天理、人情的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好比是一扇连接法律与社会的窗户,社会变迁、道德观念和公众舆论藉此与法律互通声息。具体的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证化和实在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藉具体的法律规范而实证化,并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变得鲜活和具有实效。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