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海州区:百万“古医书”案和解执结获双方致谢
2023-02-22 16:21:41
 

  中国法院网讯(张晓艳)近日,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一起百万“古医书”案,双方对法院执行工作均表示满意,分别向该院执行员袁树文和书记员赵旭东赠送锦旗致谢。

  2015年11月,陈某与朋友康某聊到家中有一套祖传的“古医书”《验方新编》10册,极具收藏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康某向其丈夫贾某讲述了该套“古医书”的价值后,向陈某提出购买意向,并于2015年11月先行拿走一册回去研读。2015年12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转让费100万元;康某夫妇自行研发利用;2016年3月之前康某夫妇将100万元转让费交于陈某,如未按约定给付转让款,按年利率1‰支付利息。康某夫妇拿到“古医书”后,并未向陈某支付价款,陈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康某夫妇提出反诉,称该套书经过上海某艺术品检测技术检测,结论为“该样品纸张及油墨成分数据与民国时期同类物品符合比较好”。按照年代划分标准,古代是指1840年之前,近代是指1840年至1949年,现代是1949年之后,民国应当属近代后期,所以康某夫妇认为,该套医书不属于“古医书”。同时康某夫妇提出该套医书网上交易价格最高不超过1500元,认为陈某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协议。陈某辩称其转让的是该套书的“开发利用价值”,并不是卖“古董”,而且康某夫妇在签订协议之前先行拿走一册研读,而后签订协议,有充分时间掌握该册医书的全部内容。法院合并审理后认为,该转让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也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2016年5月26日,海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康某夫妇给付陈某价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康某夫妇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古医书”转让协议没有构成欺诈、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康某夫妇提出该书价格显失公平,二审法院认为,网上确能购买《验方新编》,但网上购买的与陈某《验方新编》是否有可比性等诸多因素,都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认为网购的同名医书和康某夫妇购买的医书价格相差666-2500倍,没有依据,无法得出显失公平的结论。2016年11月4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月11日陈某申请执行。法院对康某夫妇财产进行了线上和线下查控,发现康某夫妇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2月8日,陈某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康某夫妇的房产和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对该房产和车辆予以查封,因房产和汽车属于轮候查封,导致无法处置。经网络查控,康某夫妇无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等财产,2022年6月27日,本案再次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1月3日,陈某又再次申请恢复执行。陈某除提供上述房产和汽车外,又提供两被执行人打工经济收入。考虑到该案时间久,案情复杂,该法院执行局领导指定具有丰富执行经验的袁树文承办。袁树文接手案件后,认真阅卷,查阅资料,研究案情,陈某所提供的康某夫妇的房产为50余平米,属于贷款房,且处于轮候查封中,不足以作为可供执行财产,轿车破旧不堪,不具备拍卖条件,只有执行康某夫妇打工工资。于是,袁树文与书记员赵旭东多次深入康某夫妇所在社区了解情况,康某目前在家照顾上小学的孩子读书,不能外出打工,没有工资收入;50多岁的丈夫贾某在山东省某蔬菜基地打工,月工资3000元。为此,该案的执行陷入“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困境。

  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经济状况,袁树文和书记员赵旭东共同研究案情,探讨执行方法,商定调整执行思路,找来陈某做思想工作,寻找最佳执行方案,经过与陈某10余次耐心沟通和辩法释理,终于迎来了“柳暗花明又一村”。1月2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陈某取回该套“古医书”,康某夫妇给予陈某补偿款4万元,该案就此了结。至此,该起长达七年、标的100万的“古医书”转让纠纷案,终于以双方和解执结而落下帷幕。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