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为)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中旬,田某在微信朋友圈打收购银行卡广告。郭某、裴某因无正当工作且急需钱用,便与田某联系。三人相约在岳阳市某茶楼内见面,田某向郭某、裴某称收购银行卡是帮赌博网站转账,每天可得到高额报酬,郭某、裴某当即表示同意。4月17日,田某带郭某、裴某从岳阳市乘火车来到南昌市,入住一酒店,并带二人在当地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4月20日,按上线的指示,田某找郭某、裴某要银行卡,郭某提供一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裴某提供两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田某让郭某、裴某通过刷脸登陆手机银行账户后,将郭某、裴某提供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交给上线。当日,犯罪团伙通过郭某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86万余元,通过裴某提供的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112万余元。
另查明,2021年5月9日,郭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田某、裴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郭某、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中,田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郭某、裴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田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郭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田某、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田某、郭某、裴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郭某、裴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