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在南丹县大厂镇,依法对杨某、杨某盆、张某衡等11名被告人犯盗窃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杨某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衡、蒙某祥、韦某年、秦某运、覃某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兰某学、蓝某福、蒙某、蒙某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
为彰显南丹县打击盗窃国家矿产资源犯罪的决心,南丹县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以到案发地公开宣判的方式,打击矿区盗矿分子、企业外包人员参与盗窃的嚣张气焰,同时达到教育和警示目的。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杨某盆与外号“老忠”(在逃)等人,共谋到南丹县大厂镇某矿业公司矿区井下盗矿。“老忠”负责找下井的盗矿人员,疏通关系和卖矿等事宜,并找到当时承包该矿业公司的外包公司铲车司机张某衡,由张某衡在其值班期间为“老忠”等人盗矿提供便利。“老忠”、杨某、杨某盆分别联系覃某芳、秦某运、兰某学、蓝某福、蒙某、韦某年、蒙某祥等人,下到私设的小选点,负责将盗取的原矿石加工成锡精矿,并转移出地面销售。期间,蒙某维受邀与张某衡共同驾驶铲车将盗取的矿石运输到井下事先约定的废弃巷道小选点。
2021年8月26日3时许,保卫管理部工作人员将正在井下盗矿的覃某芳等6名被告人当场抓获,查获覃某芳等人盗窃的15袋精矿,366袋原矿石。
经抽样化验并鉴定,查获的锡精矿价值78510元,原矿石194038元,共计272548元。
在覃某芳等人被抓获后,杨某盆组织蒙某祥、韦某年等人又下到井下伺机将覃某芳等人藏匿的矿石,转移到其他巷道藏匿,并伺机扛出地面销赃。2021年9月15日,大厂矿山巡防队工作人员将正在扛矿出地面的蒙某祥抓获,当场查获蒙某祥等人以及被转移并藏匿的6袋精矿。
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获的六袋锡精矿价值2637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盆、张某衡等11名被告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秘密手段下井窃取矿石,数额巨大,均已触犯相关刑法,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是不可再生资源,盗矿行为,扰乱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有序开采。本案被告人在井下盗窃,使用化学物品在井下非法作业,随时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危及人身安全;南丹矿区盗矿案件屡禁不止,为达到教育和警示目的,应依法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