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视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明确规定。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据此规定,开展好代表持证就地视察活动应注重以下几点。
代表持证视察不宜超出“就地”。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这表明代表“就地”才可以持证视察。关于“就地”的含义,法律没有给出解释,《辞海》解释为“就在原处,不到别处”。代表法中的“就地”,应理解为代表自己的居住或工作所在地这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就地”应属于本行政区,但并不是本行政区内所有的地方都可视为“就地”,如不是自己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相对较小的范围,就不能视为“就地”。如北京和上海相距一千多公里,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且在上海工作和居住的全国人大代表到北京持证视察就不符合“就地”的要求。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按照代表法的规定组织在上海工作和居住的全国人大代表到北京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就地视察的启动权属于代表。代表持证就地视察是代表自行要求的,因而持证就地视察的启动权属于代表。代表个人可以单独进行持证就地视察,也可以几个代表自由结合进行。
只要代表有要求就应联系安排。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表明,只要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持证就地视察的要求,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就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联系,安排代表持证就地视察。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不能也不应否决代表提出的持证就地视察要求。
不经联系不宜安排代表持证就地视察。从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持证就地视察的程序为:首先是代表向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持证就地视察的要求;其次是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进行联系安排;之后才是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不经过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就安排持证就地视察,不符合代表法关于持证就地视察的规定要求。否则,如果人大代表不经过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事先联系安排,随时随地随意持代表证就地视察,就会影响或干扰别人的工作和生活。
持证就地视察应随身携带代表证。持证就地视察,当然要随身携带代表证,否则就称不上持证就地视察。再者,随身携带代表证,也是为了表明人大代表的身份。值得注意的是,由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并不要求代表随身携带代表证。
代表持证就地视察,便于代表深入基层,接触实际,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既减少了食、宿、行等方面的不便,又能使这种视察成为代表的一种经常性活动,值得发扬光大。
(作者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