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指名感谢,让更多立法意见被“看见”
2023-01-19 15:02:31 | 来源:工人日报 | 作者:李英锋
 

  据1月17日《法治日报》报道,“来自广东的毛红波、内蒙古的王春红、浙江的王世杰等社会公众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建议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经综合研究各方面意见,(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对外通报社会公众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首次以“具名”方式对吸收采纳意见的具体情况作了反馈。这一举动引起多方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指名道姓”地感谢参与立法的公民,通报立法建议的具体采纳情况,彰显了对公众意见的尊重,也是对立法细节的进一步优化,具有激励公民积极参与立法的现实意义。

  对于法律案征求意见情况的通报方式,法律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给出具体的要求。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不少法律草案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采取的多是模糊方式、匿名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只给出征求意见数、采纳意见数,并对一些采纳的意见进行简单列举,但在列举时往往只提供“有的提出”“有的建议”等信息,公众无从知晓谁提了意见、提了什么意见以及立法机关如何研究采纳的意见。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点出了一些提意见公民的具体人名,简述了意见内容,介绍了意见被吸收采纳的具体情况,把公民参与立法的信息以更具象的形式呈现给社会,是对公民所提立法意见的直接反馈,也是对参与立法公民的直接感谢。具象式通报增强了立法机关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彰显了立法机关对民意的重视,立法的过程更丰满、更可触摸,让参与立法的公民更有获得感、成就感。具象式通报对公民参与立法具有普遍的激励引领意义,能够进一步调动公众参与立法、建言献策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汇聚民意。

  当然,参与立法的公民数量庞大,且有的公民并未具名,有的公民所提意见也未被采纳,要立法机关面面俱到地“指名道姓”感谢所有参与立法的公民并不现实,但立法机关选择部分具有典型参与意义的公民进行点名感谢和反馈,足以产生共性激励意义。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工作不光是立法机关、人大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的事,公众参与立法的意愿越强,意见越接地气,法律就有可能更完善。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所言:“扩大人民有序参与立法,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活实践。”显然,立法机关“指名道姓”地感谢参与立法的公民,能够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立法的热情,也有望让立法的大门越开越大,让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

  期待法律案征求意见反馈机制能够进一步完善,让更多参与立法公民的姓名和意见被“看见”,让具象式通报逐渐成为常态。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