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加工提纯乙二醇,将废液排放、倾倒至鱼塘、河流及公墓等地,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起污染环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底至11月中旬, 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 租用宁国市区内一空余厂房安装蒸馏反应设备,雇请被告人王某某加工提纯乙二醇。陈某某先后为彭某、王某提纯含乙二醇的化工原料208余吨,收取加工费人民币20余万元。其间,陈某某纵容、指使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及江某某(另案处理)将提纯乙二醇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排放、倾倒至附近鱼塘、河流及公墓等地。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汪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经鉴定:陈某某非法加工作坊排放的废液和蒸馏残渣中含有大量石油溶剂类物质,所倾倒的固体废物被判定为危险废物,造成了厂区附近地表水体及倾倒地土壤生态环境受损。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包含应急处置费用、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水污染治理虚拟成本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7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21万余元,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在原判基础上对其从宽处理,依法改判上诉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维持原审其他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