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对农金杰、潘凡中等29人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农金杰、潘凡中等29名被告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以聚众堵截、打砸车辆,喷辣椒水,用甩棍殴打,用砍刀追砍等暴力、胁迫手段对“跑分”的“操作手”进行“黑吃黑”,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丁权、农艺、黄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杰盛、玉荣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黄家威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审理认为,农金杰、潘凡中等29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在崇左市江州区、南宁市、龙州县多地流窜实施抢劫作案八起,盗窃一起,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案发地的群众造成心理恐慌,严重降低案发地周边群众的安全感。29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农金杰、潘凡中为首要分子,以刘福科、李权、黄孟磊、黎燕能、闭富强为骨干分子,其余22名被告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农金杰、潘凡中应对犯罪集团经过预谋、共同故意实施的八起抢劫、一起盗窃的罪行全部负责。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刘福科、李权、黄孟磊、黎燕能、闭富强在具体参与的犯罪中,其作用与首要分子相当,是具体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覃昇昊、陈豪、梁杰盛、何文昇、黄宁在各自参与的抢劫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除认定为从犯的五人外,犯罪集团的其他组织成员在参与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地位仅次于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作用较小的主犯。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农金杰、潘凡中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皆判处其二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和八万五千元。该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其他27人分别因抢劫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千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对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