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立法政策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案)》
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4.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6.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
7.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9.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No.1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案例简介
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7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该法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结构建设,立足全链条、全行业、全社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发力,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入选理由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作为我国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及时回应实践中的迫切需求,不仅着眼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变化与趋势,而且融合国内外治理实践与规制前沿,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强调全链条打击和常态化治理,为预防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有力、高效的法治保障,顺应广大民众的现实期待,有助于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利益,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
No.2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案)》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规制。在总则部分第九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此外,在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部分,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在既有的禁止滥用行为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此次《反垄断法》修订在国家法律层面对《平台反垄断指南》所作出的反垄断合规指引给予了确认。
入选理由
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的制度,解决数字化进程中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特别是数据和算法所带来的挑战。主要亮点有: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审查写入总则,为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细化完善反垄断本身的相关制度规则;明确平台经济的适用规则;加大了对垄断行为惩治力度。这对于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加强执法能力、 倡导公平竞争的文化都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No.3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案例简介
2022年12月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初步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
《意见》提出构建四大数据基础制度体系,通过构建“持有权——加工权——运营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的数据安全治理制度,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赋能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构筑国际竞争新优势,推动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
《意见》强调要坚持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这一主线,以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目标。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积极鼓励试验探索,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通和交易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及标准。
入选理由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有助于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进一步发挥数据要素潜在巨大作用。《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方面初步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对深化有关数据要素的认识、凝聚数据流转利用的规则共识、全方位培育多层次数据生态等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No.4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主动顺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趋势,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全面开创数字政府建设新局面作出部署。《指导意见》提出了数字政府建设在2025年和2035年的两阶段工作目标;明确了数字政府建设在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数字政府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数字政府建设制度规则体系、数据资源体系、平台支撑体系、以数字政府建设全面引领驱动数字化发展和加强党对数字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等七方面的重点任务;提出成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数字政府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原则、重点任务、推进机制等,对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入选理由
从无纸化办公、电子政务到“互联网﹢政务服务”,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进入数字政府的新阶段。《指导意见》明确了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原则、重点任务、推进机制等,构建出包含“五大建设任务”和“七大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技术框架体系,对实现数字政府建设全国一盘棋推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No.5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20条,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主要提出以下内容:(一)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二)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三)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四)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五)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六)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七)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八)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九)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十)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入选理由
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快速增长,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新问题。《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共作出20条规定,有利于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No.6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
案例简介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
《通知》从四个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探索并积累常态化监督办案的典型经验,增强惩治预防效能;二是完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包括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同步介入机制、人员协作机制和会商研判机制等;三要进一步提升调查取证能力水平,增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质效;四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精准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探索向有关网络平台提出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检察建议。
入选理由
《通知》着眼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及时回应当下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发展态势,强调引入创新性机制设计助益提升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衔接协作,在加大典型犯罪的查处力度的同时,注重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特别是丰富检察建议等治理机制的实现方式,全面助力网络空间的多方参与和生态共治。
No.7 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案例简介
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等七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特别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现金充值、‘礼物’购买、在线支付等各类打赏服务”。这是持续近两年的直播行业监管中,首次提出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项意见,突出了源头治理、生态治理的理念。
入选理由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重中之重。四个机构联合发布的《意见》就网络环境直播打赏领域如何避免对未成年健康成长、身心利益和财产权利带来损害做出了系统具体细致的规定。这表明了我们的执政党、国家和社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理念和不断提高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水平。
No.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案例简介
2022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为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取证、证据审查和涉案财物处理规则。《意见》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范围,回应了对此类案件的分案并案处理规则与指定管辖等问题;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规则和跨地域取证规则;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或者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对犯罪数额作出综合认定。同时,《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处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入选理由
《意见》是我国首部关于网络犯罪惩治诉讼程序性问题的司法解释文件,系统性地规定了针对刑事诉讼中亟待回应的管辖、取证、证据审查和涉案财物处理规则等实务问题,对于准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统一司法实务规则和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具有重大制度意义,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提升新型网络犯罪的查办水平与惩处力度。
No.9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案例简介
2022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完整地规定了安全评估的具体适用范围,即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同时,规定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目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引。该《办法》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落实上位法的数据出境管理规定和要求,提高对数据跨境传输和境外汇聚的安全风险应对能力,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入选理由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的落地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评估工作提供了具有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办法》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事项、申报材料、评估流程等重要事项做出系统的规定,有助于促进数据处理者合规风控体系的建设,也有助于促进科学、有效的数据出境管理,实现依法、有序、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
No.10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案例简介
2022年12月8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顶层制度文件,共8章42条,重点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和数据处理者概念,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二是确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重要数据识别与备案相关要求;三是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围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出境、转移、委托处理等环节,提出相应安全管理和保护要求;四是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风险信息报送和共享、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机制;五是明确开展数据安全监测、认证、评估的相关要求;六是规定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求;七是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管理办法》的出台,根据工业、电信、无线电领域的实际情况,明确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要求,指导数据处理者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保护措施,履行安全保护主体责任。这既是为了细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开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要求,细化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义务,为行业数据安全监管提供制度保障;也是为了构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以此进一步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入选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有助于实现与上位法的系统衔接,能够有效助力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进一步配套贯彻各项国家数据安全基本管理要求;有助于支持监管执法的有序开展,为构建有力、有效、有序的监管体制机制提供扎实的规范依据;有助于推动合规创新的生态建设,着力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培育共建、共治和共享的数据安全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