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易梦 汤文博)1月13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汨罗市民政局申请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一案,依法撤销了李某为小江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汨罗市民政局为小江的监护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江现年8岁,生父不明,由母亲江某独自抚养。2018年11月,江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小江随江某和李某共同生活。2021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小江的抚养权归属作出约定。离婚后,小江随江某居住。2022年3月,江某去世,小江随其姨母生活。2022年8月底,李某将小江接回汨罗生活,但因家庭经济条件及家庭成员等情况,李某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小江的亲属也不愿意担任其监护人。2022年9月,小江由当地社会福利院接收。2023年1月,汨罗市民政局向汨罗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撤销李某的监护权,并申请指定民政局为小江的监护人。汨罗市检察院同时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民政局的申请。
汨罗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本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小江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李某在江某去世后,对小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并明确向相关部门表示自己没有条件履行监护职责,不能担任监护人。申请人汨罗民政局及时对小江进行了救助,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对小江的监护权,自愿担任小江的监护人。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汨罗民政局担任小江的监护人,有利于保护小江的生活、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也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且小江本人也愿意由汨罗市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汨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此案系汨罗法院审理的首例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体现了全社会、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综合立体保护,也是汨罗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民事审判领域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次成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