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聂渝恩)近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兴文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市政管理股原工作员黄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某在某集团工作、任职工程部副部长以及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招标、管理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成某、尹某某等5人现金共计15万元。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钟某某、陶某行贿现金共计30万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权某、舒某某、李某某行贿现金共计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全部退赃,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退缴赃款三十五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人钟某某、李某某、舒某分别退缴赃款十万元、十五万元、六万元,均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涉案人权某收受被告人黄某的二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审理过程中,兴文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水利局、石海镇政府等共100余人旁听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