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二十余万元,轿车驾驶者赔偿两千余元,摩托车驾驶者自己承担四千多元。
2021年9月7日下午,吴某驾驶一辆轿车沿平江县甲山大道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味道门前地段向左变道时,与沿甲山大道东往西方向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唐某被送往长沙医院治疗11天,用去医疗费一万多元。唐某的伤情诊断主要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左腓骨头骨折等。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六个月,护理期为两个月,营养期为两个月,后期需行右桡骨内固定解除手术及康复对症支持治疗,医疗费预计为一万元左右。事发后,交警部门多次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均无果,唐某遂一纸诉状将吴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二十一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唐某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98500元。在交强险赔偿后,唐某的损失还有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16364.12元,因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应由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鉴于吴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偿原告唐某9316元。另外吴某赔偿唐某鉴定费、非医保用药2139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履行款已全部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