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古训今筑牢法治文化之基
2022-12-23 09:49: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黎明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增强文化自信的应尽之为,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行之路。立足传统法文化丰富资源,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以资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要主动发挥职能优势,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进司法文明与进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传承古代优秀法律思想。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譬如天下本位,这是儒家伦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儒家“法先王”的思想,追求大同世界之下的“天下为公”之法或“公天下之法”,体现了法律对个人的终极关怀。又如家庭伦理,是儒家思想主体的道德观,孔子认为处理好“孝”“友”关系,是处理好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孟子认为“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从而在理论上明确了以建设家族伦理为实在法的依据,并由此延伸出“父子相隐”一系列裁判思想。再如礼治主义,从西周开始,裁决案件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代的“德主刑辅”,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德本刑用”,这些思想延及宋元明清。

  北宋名儒周敦颐有言:“圣人之道入乎耳,存乎心,蕴之为德行,行之为事业。”古代的法制思想深刻影响到了当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是现代法治思想文化资源,其中蕴含的家国情怀、法本追求、德法相辅等理念与精神影响至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创新的过程,是本土法治资源得到充分发掘为当代司法工作服务的过程。

  提炼古代裁判技艺。古代司法官在“天人合一,顺天则时”观念下,提出了“天人相类”“天人感应”等学说。汉代儒学大师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还提出大德小刑与先德后刑等是“天”的意志,“天”与“人”通过“心”相交,进而提出“志善违于法者免,志恶合于法者诛”的原心定罪方略。又如,魏晋时期法学家杜预、张斐提出“以礼率律”,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认为“论罪”应该“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在遵守晋律的大前提下,具体论罪断狱应遵循“议事以制”“原情定罪”。再如,宋代司法官在其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天理、国法与人情”互为圆润的裁判技艺,明清时期司法官在实践中形成的“以情感化”“滞延听讼”“送法下乡”的裁判技艺。这些裁判方式方法体现了古人处理纠纷的智慧,至今仍有借鉴意义。对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继承其精华,研究其得失,立足现实创造性地运用,使之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融相通,更好地服务于当今的司法裁判。

  发掘古代典型案例中的法文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法治风尚、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古代经典司法裁判中同样蕴藏着优秀的法文化。如清代汪舒祭祀权纠纷案。汪舒两家为祖先“尽孝道”,因一座墓地产生纠纷,县令陆稼书勘验后,认为不是土地纠纷,是两家为“尽孝道”而起的争执,这种行为本身无害,因此,他不施刑罚,而以人伦教化、调解、化解,最终以“孝”泯恩仇。还有缇萦救父案、赵娥为父复仇案等典型案例,无不体现了古代司法德主刑辅、和为贵、爱民恤民、案结事了等的法文化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推动我国传统法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将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机结合,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过程,对于提升全民的法律素养有重要意义。

  【该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治理法治化视阈下阿昌族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批准号21BFX03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