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江静)日前,福建省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钟某等人与被告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霞浦某海鲜楼于2021年12月2日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卓某某。庭审中,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对于海鲜酒楼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自认陈述,卓某某于2022年1月12日退出酒楼经营,并于次日注销营业执照。陈某甲于2022年2月17日退出经营,自2022年2月17日起,由陈某乙、王某某合伙经营广告牌名称为霞浦某海鲜楼的海鲜排档。2022年2月14日,赖某到该海鲜排档工作。2月17日晚9时许,赖某在该排档内突发疾病,被送至卫生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现赖某的继承人钟某等人以赖某为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提供劳务服务受害为由,诉请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赖某与陈某乙、王某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陈某乙、王某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赖某的工作内容为海鲜排档厨师,该岗位对于47岁的赖某来说,工作强度并无不当。其次,事发时间处于农历正月期间的晚上,按照海鲜排档一般营业期间与生活常理,该时段不属于人体过度疲劳工作时间,不足以引发赖某出现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再次,赖某突发疾病后,陈某乙、王某某已及时将其送至卫生院,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履行了合理的临时救助义务。最后,赖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心肌梗死,在抢救记录中记载其入院后测血压为230/120mmHg,可以证明赖某系因存在高血压等自身疾病入院救治。
综上,在钟某等人并未举证证实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某存在过错,且赖某的死亡与其提供劳务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钟某等人要求卓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但考虑到赖某确实是在陈某乙、王某某经营的海鲜排档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是客观事实,钟某等人因赖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陈某乙、王某某作为雇主,系赖某提供劳务的直接受益人,可酌情分担钟某等人的相应损失,对钟某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
鉴此,本院综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钟某等人的损失和陈某乙、王某某所从事行业的经济条件等因素,酌情由陈某乙、王某某补偿钟某等人6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雇佣关系侵权损害民事责任承担案件,其特殊点在于雇主承担的责任是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疾病引发死亡的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劳务中所受伤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赖某从事的是厨师工作,从一般医学和生活常识可知,该工作性质强度与其年龄相较而言并不过强,其死亡的原因系自身患有高血压疾病,赖某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应服药预防,因其对自身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导致在雇佣期间发病死亡,故因对该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乙、王某某作为雇主,系赖某提供劳务的直接受益人,可酌情分担钟某等人的相应损失,对钟某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