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一人先退赔 再向同案犯追偿被驳回
2022-12-21 10:42:37
中国法院网讯(张斯良 简伟兵)2019年,小王(化名)伙同小李(化名)诈骗他人钱财12万余元,两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刑,小李为减轻处罚全额退赔。刑事判决生效后,小李以代小王垫付了退赔款为由,向小王行使追偿权。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小王在广州市白云区租赁了一店面经营宠物生意。2019年11月份,小王得知店铺在拆迁范围内,便动起了歪心思。他指使小李冒充业主,将该店铺租赁给小卢(化名)。两人先后以入场费、租金、办理营业执照等名义,收取了小卢12万余元。
2020年11月份,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小王和小李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小李全额退赔并取得小卢谅解,依法判处小李缓刑,小王被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2022年10月份,小李认为自己全额退赔的行为,也让小王在量刑方面获得了减轻处罚,且自己只收取了小卢3万元的转款,小王应退回自己多退赔的9万余元。于是,小李一纸诉状将小王起诉至新干县人民法院,要求对小王行使追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如果允许共犯之间退赃退赔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后,转而向未退赃退赔的同案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偿,必定会造成犯罪分子利用法律逃避较重处罚后再通过民事诉讼追偿弥补损失的扭曲现象,此现象严重背离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其次,退赃退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使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民事责任的范畴。最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互相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从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应承担的退赃退赔责任的范围,属于刑事案件处理的内容,而并非在各参与者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