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轮摩托车作为常见交通工具,颇受未成年人青睐,殊不知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存在诸多风险。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摩托车所有人的监护人以及摩托车使用人的监护人被判承担责任。
2021年10月12日,16岁的张某将其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钥匙交给14岁的乐某,让其去修理店更换摩托车配件。之后,乐某擅自将摩托车骑出游玩,在大冶市还地桥镇某路段行驶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万某撞伤。万某被送往大冶市还地桥中心卫生院、黄石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共31天,花去医疗费2.9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万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万某腰椎压缩性骨折,其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万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乐某、张某及他们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过错责任比例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万某各项损失约19万元,分两步进行赔偿。第一步是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这部分不在原、被告之间划分责任,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6万余元。第二步,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的损失约3万元,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关于事故责任,交警部门认定为主次责,法院认定原、被告责任比例为30%和70%。即被告应当赔偿2万余元。以上合计,被告方应当赔偿18万余元,由乐某、张某根据各自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乐某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12万余元;张某明知乐某是未成年人,不具有驾驶资格,未妥善保管车辆钥匙,给乐某擅自驾驶提供了条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5万余元。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乐某、张某在发生事故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乐某、张某的监护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乐某、张某有财产,故而,乐某、张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分别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相对淡薄,违规驾驶非机动车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容易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会波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此特别提醒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未成年子女交通安全意识,切实杜绝孩子因为好奇独自驾车出行,更不可纵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