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卡塔尔世界杯的开赛,看世界杯成为时下最热门的话题。“野格”(Jägermeister)是一款来自德国的利口酒品牌,也被称为“圣鹿”,深受年轻一代的喜爱。随着“野格”酒爆红,短视频平台上又有一款名为“野格哈古雷斯”的草莓奶油利口酒火了起来,由于名字中也带有“野格”,故被称为“粉红野格”。
那么,“粉红野格”和“野格”到底是不是一家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野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令三被告圣罗拉(青岛)酒业有限公司、合肥葡园商贸有限公司、唱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万余元。
原告马斯特公司诉称:其是“野格”“JÄGERMEISTER”“Jägermeister” “第G795174号商标”“第G1291858号商标”等商标的注册人,最早于2003年在中国境内销售“野格”利口酒。
原告发现,被告圣罗拉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利口酒酒瓶标签、瓶盖上,使用了“野格哈古雷斯”“鹿头图形”“YEGO HUNTER”等标识,在其官网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野格”“野格守猎者”等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圣罗拉公司使用了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使用“德国野格圣鹿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引人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三被告则主张,其使用的系其自有注册商标,即被告唱某注册的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并未侵犯原告商标权。
由于该案涉及的权利基础和争议事实较多,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创新性引入了思维导图,以厘清案件事实与诉争法律关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驰名商标权。原告的“野格”商标在利口酒商品上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唱某作为酒业公司的负责人,理应知晓原告商标,却在与原告“野格”商标据以驰名的利口酒商品等同类商品上,申请与之近似的“野格哈古雷斯”商标,攀附原告品牌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三被告使用“野格哈古雷斯”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
二、被告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的“野格哈古雷斯”利口酒商品与原告主张的7枚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告在利口酒商品上使用“野格狩猎者”“野格守猎者”“YEGO HUNTER”“YEGE”等标识,与原告的在先注册各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故三被告在商品、包装、官网及各网络平台等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三、圣罗拉公司与葡园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了混淆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鉴于圣罗拉公司和唱某在收到原告警告函后未作出回复,继续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且二被告之前均曾因商标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故二被告的行为均构成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原告要求对二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