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保护动物制品 2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2-12-14 15:26: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健刚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有内在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遗传资源等价值,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沈某、农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二审维持原判。

  刑事责任部分: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农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没收2人的违法所得款、车辆等作案工具。

  民事责任部分:判决被告人沈某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费用5149325元;判决被告人农某对上述生态资源受损费5149325元中的4465176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2人就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沈某在越南女子“阿玲”(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从广西龙州县接收自越南走私入境的犀牛角、狮骨等动物制品包裹,运送到广西南宁市并邮寄出售给全国各地买家。

  2021年1月,被告人农某帮助沈某接收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动物制品包裹,并藏于其家附近,后沈某驾车从农某处取走包裹,并送到其位于南宁市的住处打包。在准备将已打包好的包裹送去邮寄时,沈某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沈某住处及其车上查获大量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查获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为虎、狮、象、穿山甲、犀牛等国家保护动物制品。

  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至法院。面对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同时对沈某、农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沈某、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犯罪行为,不仅让沈某、农某2人被判刑,也让他们付出了500多万元的赔偿代价。

  本案中,沈某、农某虽非野生动物的杀害者,但他们是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利益链条的重要一环,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我国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国际公约共同保护地球生态资源的责任。沈某、农某的行为,严重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民法院对此予以严惩,判决2人应就其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以法治方式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决心。

  今年以来,东兴市法院已审理多起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费用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累计判决金额逾千万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