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支付帮人转账牟利 明知故犯获刑
2022-12-14 11:25:02
 

  中国法院网讯(文溪 谢灵)何某、刘某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中何某涉案金额为499850元,刘某萍涉案金额为140000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属情节严重。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刘某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均并处罚金;其二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5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刘某萍退缴的涉案款按比例退赔至关联被害人。

  2021年4月上旬,何某应他人要求,邀集刘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微信等工具并配合刷脸支付等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经查,张某被上游犯罪骗取资金中有人民币50000元转入刘某的银行卡中。刘某从中获利1000元。

  2021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刘某萍及易某等人 (均另案处理)经刘某居间介绍,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工具,提供给何某操作,来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其本人则在现场等待并随时配合提供刷脸支付。经查,陈某、严某被上游犯罪骗取资金中有140000元转入刘某萍的银行卡中;其余309850元被转入易某等人的银行卡中。何某从中获利2350元、刘某萍从中获利8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系组织者,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刘某萍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退缴违法所得及部分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