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单位欲解除劳务合同 应如何赔偿?
2022-12-14 09:46:00
 

  中国法院网讯(丁嘉蓉 李天)男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意外受伤,用人单位仅补偿4000元欲解除双方劳务合同。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伍某受聘进入某陶瓷公司,先后从事挑选瓷砖和干燥窑的保养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2021年7月,伍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手部受伤,治疗结束后因手臂无法用力不能胜任原工作,该公司遂另行安排其从事卫生服务工作,伍某仍不能胜任。后公司补偿伍某4000元,要求其应主动向公司申请离职。2021年11月,伍某填写了外出发展为由的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签订了补偿协议,该公司向伍某支付了4000元。2021年12月,伍某就案涉的劳动争议向临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员会向伍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逾期未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因伤不能胜任原单位工作,原、被告经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后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于2017年8月入职,2021年11月离职,原告工作年限为四年零两个月,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四个半月工资15750元,被告已支付4000元应予扣除。被告抗辩原告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虽被告提交了原告签具的离职申请书,但其内容系格式文本,载明的离职理由为外出发展,原告其劳动能力均不能胜任卫生服务基础工作与外出发展矛盾,且提交离职申请与补偿协议签订系同日,被告主张原告系自愿申请离职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遂判决被告公司限期内向原告伍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750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实际支付1175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