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石不但危害生态环境,使地质和周围环境遭受破坏,导致生物生产能力下降,还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一件非法采矿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叙永县某镇某村的山脚处采挖石灰岩,并将岩石制成坟石予以售卖,直至2021年3月被查处。经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认定:徐某某开采矿石共计8546吨。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价格认定,徐某某开采的矿石资源量价值19.3652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为由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矿产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刑法惩罚与教育功能,在严格依法认定被告构成犯罪的同时,根据案情整体从宽处理,取得较好效果,既警示非法开采矿石的行为,又引导当地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守护一方绿水青山的氛围起到重要作用。
法官说法:
矿物资源,又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露出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又用元素的集合体。
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珍惜环境资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和单位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防止、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