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被抵押 公正判决维权益
2022-12-09 10:26: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李敏
 

  近日,山东省聊城东昌府区铁塔回族居委蒋某某一行4人,专程来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院民二庭法官闫红送来一面绣有“兼顾国法天理人情 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字样的锦旗,再三表达对办案法官捍卫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判决、维护回族居民权益的诚挚谢意。

  2001年5月,经聊城市人民政府批文同意开发建设铁塔南区商贸城项目,铁塔回族居委所涉17784.7㎡土地被征收。铁塔居委按政策要求,依照《改造购建合同》的约定,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2400余万元的购房款。但该房产公司始终未协助铁塔居委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并在2011年将部分房产出售给另外一家房产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买受人某房产公司又将案涉争议房产抵押给某银行,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第三人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后,铁塔居委便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旅,多次将两家房产公司等相关当事人诉至法院,双方矛盾积怨颇深。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该院承办法官闫红调取一审卷宗,综合研究铁塔居委和两家房产公司的多起关联案件,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引发纠纷的冲突重点及争执范围,为法庭调查进行了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庭审时,闫红法官以娴熟的庭审技巧、严谨的审理语言,精准把握庭审节奏,有条不紊引导当事人从案件事实、法律、证据、程序等方面,清晰明了地阐述各自的主张,通过细致的调查和多方问询,了解掌握了很多之前不被注意的细节问题。

  法院经审理发现,案涉两家房产公司的股东、高管之间存在交叉、关联关系,该两家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买卖合同。经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确认某银行与某房产公司虽在形式上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但抵押人某房产公司隐瞒其非合法权利人的事实,将已出售给铁塔居委的该部分房产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明显侵害了铁塔居委的合法权益,抵押行为依法应属无效;某银行没有尽到充分的审慎经营的注意义务,亦不构成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认为某银行和该房产公司关于案涉房产抵押构成善意取得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抵押权无效并无不当,遂驳回某银行和某房产公司的上诉,依法作出了维持一审结果的终审判决,切实维护了铁塔居委的合法权益,终将铁塔居委的多年维权之路画上了圆满句号。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面锦旗既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是法官践行初心使命、一心为民的见证。”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的圆满审结,正是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扎实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生动体现。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