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盗养吸不思悔改 损人害己法严惩
2022-12-08 09:19: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晨子
 

  一女子为满足自己的吸食毒品欲望不择手段,多次作案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盗窃一案,一错再错的行为给王某带来3000元的罚金和九个月的牢狱生涯。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没有经济来源且吸毒成瘾,为了筹措毒资,2018年6月9日,王某流窜至中站区生态园内,瞄上被害人郑某所停放的蓝色新燕牌电动三轮车没上大锁后,使用随身携带的T字型铁锥将电门拧开后驾车逃离现场,并将其销赃后所获利的1400元用于购买吸食毒品。6月11日,王某流窜至示范区某镇附近,发现被害人崔某所停放的永盛牌电动三轮车未上大锁,使用同样的手段将其窃走并把销赃后所得1200元全部,用于购买吸食毒品。6月17日,王某窜至沁阳市某医院停车场附近,发现被害人康某的银白色电动三轮车未上大锁,再次使用铁锥窃走后销赃,并将赃款800元用于购买吸食毒品。2022年7月,王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2011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中站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