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9男子网络贩卖新型毒品获刑
2022-07-14 14:20:46
 

  中国法院网讯(胡蒙)近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上头电子烟油”的毒品案件,李某、汤某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千元至二千元不等。

  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9名被告人通过微信等电子网络平台,发布出售电子烟油的广告并联系买家,再通过快递邮寄,向全国各地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油”。在共同贩卖“上头电子烟油”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张某、龚某三人主要负责购进原材料,对外发布广告,联系买家进行交易;被告人符某、袁某某、汤某某三人主要帮助李某、龚某对外邮寄“上头电子烟油”,并按照快递单收取好处费。

  被告人张某还通过网络学习毒品大麻种植技术,并购买大麻种子及相关设备,在其租赁房屋内进行种植,被告人舒某帮助张某进行大麻培育。在大麻收获后,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曹某对外进行贩卖,被告人舒某帮助张某、曹某邮寄大麻给买家。张某还参与走私、贩卖毒品麦角酰二乙胺一次。

  被告人李某、汤某某、符某三人贩卖“上头电子烟油”,其中李某共参与贩卖十九次,获利30208元;被告人汤某某共参与贩卖两次,获利1300元;被告人符某共参与贩卖三次,获利600元。被告人张某共参与贩卖“上头电子烟油”四次,贩卖毒品大麻二次,走私、贩卖毒品麦角酰二乙胺一次,获利共计760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贩卖毒品大麻两次,获利3750元。被告人曹某参与贩卖毒品大麻一次、贩卖“上头电子烟油”五次,获利共计4500元。被告人舒某参与贩卖大麻两次。被告人龚某、袁某某二人贩卖“上头电子烟油”,龚某共参与贩卖十一次,获利6900元;被告人袁某某共参与贩卖十二次,获利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汤某某等9人贩卖的“上头电子烟油”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系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会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对身体的伤害也大于毒品植物大麻,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于2021年7月1日起被国家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对于被告人在国家列管前的贩卖行为的性质,应当通过其客观行为来判断是否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分析,可以认定上述被告人主观上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综上,沅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