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通过网络贩卖毒品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件。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均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缓刑十个月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9日至7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淘宝店铺、微信等渠道,通过将购买人收货地址发送给江苏省新沂市人王某(已判刑),由王某以代发货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等人,出售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罂粟粉,从中赚取差价。其中,贩卖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22次,重量总计6750克;贩卖罂粟粉1次,重量为250克。罂粟粉系王某使用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加工而成,且未掺加其他物品,共非法获利约3460元。
根据已生效的王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认定的事实,及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扣押的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的称量记录,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中罂粟壳的重量占比至少为50%,故被告人钟某某贩卖罂粟壳的重量至少为3500克。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3月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人徐某某(已判刑)建立的名为“光明实业加工厂”的淘宝店铺中,购买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1次,重量为50克,用于自己种植;并于同年7月19日通过让王某代发货的方式,非法售卖给他人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1次,重量为50克,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约40元。2018年6月29日至2018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在被告人钟某某处,通过淘宝店铺、微信等方式,非法购买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各1次,其中刘某某、刘某非法购买500克,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非法购买250克。
上述被告人购买的完整的带种子罂粟果中,罂粟种子的重量均超过50克。经鉴定,涉案罂粟种子均未经灭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向多人贩卖罂粟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告人钟某某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罂粟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均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高某、史某、高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