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不成款未退 诉至法院获支持
2022-11-29 15:02:29
 

  中国法院网讯(邓佳)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罗某支付投资款三万余元。

  李某与罗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合伙经营培训学校,总投资25万元,罗某出资3万元,占总投资的20%。李某应负责办理学校工商登记及取得当地教育部门合法经营,如在合同签订2个月内未取得当地教育局办理培训学校资质,李某应全款退股并承担所有费用。合同签订后,罗某将投资款3万元交付给李某,但李某未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培训学校相关资质,罗某多次要求按合同约定退股,但李某一直未付,罗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罗某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罗某按约定出资,李某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培训学校资质,其行为存在违约。现罗某要求李某退还3万元投资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