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众参与商事审判的主要功能、选任机制与程序运作
2022-11-18 09:00: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范卫国 刘宇
 

  为确保商事案件的专业审理,德国早在1815年的《商事法院组织法》中,就要求商人参与商事争议案件的审判,或者由熟悉商事法的职业法官与商人共同裁判。1877年,德国《法院组织法》第93条明确规定,联邦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州法院所在区域或特定区设置商事法庭。此后,德国1990年修改的《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参审制”,允许熟悉商事活动规则的人士参与商事案件的审理。

  民众参与商事审判的主要功能

  根据德国1815年《商事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商事法院中法庭的成员包括庭长或副庭长以及至少三名法官。其中,庭长或者副庭长应当具有法律学位,其他法官为具有良好商誉的商人。就实践而言,专门性商事审判制度的设置,对商事案件的公正快速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商事法官的设置有助于实现专业审理。商业案件类型涉及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金融纠纷等。一般的职业法官通常不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专业知识,因而在认定案件事实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经常会遇到客观障碍。

  第二,商事法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在商事审判中,习惯法具有重要地位,而商事习惯也有可能发生变化,只有实际从事商事活动的人才能完全了解掌握,由具有一定商事交易经验且商誉良好的商事法官参与审判,能有助于商事习惯的迅速查明和适用,进而能够准确快速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第三,商事法官的设置有助于提升裁判质量。由于商事法庭的法官是由商人组成,作为当事人的商人在提出主张或者抗辩时会顾忌声誉,从而更为诚信地参与诉讼。而商事法官也往往能够利用专业知识和业界声誉促进诉讼当事人双方较快达成和解协议。

  民众参与商事审判的选任机制

  在德国,有关商事法官的资格与选任事项规定于《法院组织法》之中。根据该法规定,商事法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第一,担任商事法官的积极资格。担任商事法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德国人;2.年满30岁;3.目前或者曾经为商事注册或者合作社注册的商人、法人董事或者执行业务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无须注册的公法人董事。

  第二,担任商事法官的消极资格。具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担任商事法官:无担任参审员能力的;因精神或者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者,或者因为财务困难不能被任命为参审员者。就遴选程序而言,商事法官由工会及商会专家推荐。不过,《法院组织法》未规定具体遴选程序,一般由各州法院自行决定。例如,汉堡法院商事法官的任命是由汉堡商事法庭提名,由汉堡司法部任命。商事法官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受限制,连任者可任职至75岁。而就解职方式而言,法律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强制解职。商事法官因任职条件或因健康状况、财务问题、严重违反公务而不宜继续履职时,法院可在听取各方意见后,通过命令的方式解除商事法官的职务。二是自愿免职。商事法官在任期内也可随时提出辞职申请,是否准许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商事法官主要有以下权利义务:1.审判独立。体现为:一是商事法官职务独立,即不受行政机关及组织团体的干预;二是当事人可基于法定原因要求商事法官回避。2.参与审判。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商事法官享有与职业法官相同的职权,包括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平等地参与案件的评议和表决等。不过,商事法官不得担任审判长,也不允许商事法官独任审判。3.保守秘密。由于商事案件通常涉及重要的商业信息或商业秘密,因此商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负有保守评议秘密的义务。4.获得补贴。商事法官为荣誉职务,一般无报酬,但其可依规定领取食宿费以及交通费等补贴。

  民众参与商事审判的程序运作

  为确保民众参与商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德国《法院组织法》还对商事法庭的管辖权以及商事审判的启动条件、运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商事法庭的管辖权。根据规定,各州法院不仅是第一审商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同时也可以是第二审商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其有权受理针对区法院一审简易判决的上诉。州法院一审商事法庭判决的上诉,则由高等法院管辖。若高等法院未设置商事法庭,则由相应的民事法庭审理。当然,高等法院也可设置特别庭审理商事上诉案件。

  第二,商事审判的程序启动。首先,商事案件并不当然由商事法庭审理,而必须经过原告的申请,始由商事法庭审理。其次,原告可选择向民事法庭或者商事法庭起诉。因此,对于原本应由民事法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如果向商事法庭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不提出异议,案件即由商事法庭审理。但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如果反诉请求不属于商事法庭管辖,在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定前,法庭应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民事法庭。此外,对于属于商事法庭管辖的诉讼,当原告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时,法庭可基于被告的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商事法庭。但民事法庭不得依职权移送。如果州法院有数个商事法庭,依法院内部事项分配规定决定由哪个法庭审理。再次,原告应将该申请记载于起诉状。起诉后再申请将不予准许。唯一例外的是,原告起诉时该州法院未设置商事法庭,则在商事法庭设置后、第一次言辞审理期日前,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由该商事法庭审理或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商事法庭的州法院审理。最后,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在案件受理后,如果该案件并非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则商事法庭可依职权移送至民事法庭。此外,因诉讼请求变更而导致商事法庭没有管辖权时,也可依职权移送至民事法庭。

  第三,商事审判的程序运行。首先,商事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将进入准备程序。准备程序由职业法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商事法官并不参与。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决定是否由审判长代表商事法庭就本案进行裁判,实践中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同意由审判长代为作出裁判。审判长如认为需要商事法官参与共同作出裁判时,可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过,对于船舶运输纠纷或者船舶所有人与海员之间的纠纷,审判长可进行独任审判。在商事法庭言词辩论开始前,商事法官必须预先阅览案件,做好庭前准备。其次,言词辩论程序。商事法官根据事前阅卷情况,提出问题并发表意见,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而对某些需鉴定的事项,或对某些商业习惯存有疑问时,商事法官可依照自身经验和知识进行判断,而不必进行鉴定或对某些商事习惯调查,以简化诉讼。再次,案件评议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各商事法官具有相同的表决权,但实践中商事法官以多数票否决审判长意见的情况很少。最后,案件的判决。商事法庭的判决由审判长起草,并由全体商事法官审阅后签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商事贸易的国际化发展,德国还加紧了国际商事法庭建设。2018年1月,黑森州法兰克福法院引进了国际商事法庭,而在2018年4月18日,德国联邦众议院发布了《引入国际商事审判庭的立法草案》,要求在州中级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并赋予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实质性参与诉讼活动,这也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德国商事审判制度体系,提升德国商事审判工作的国际影响力。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