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损失补偿情节在生态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2022-11-14 15:16: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朱建芳
 

  【裁判要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的破坏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资源碳汇价值损失。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碳汇补偿作为修复生态环境情节,已在各地法院的生态刑事案件中得到愈来愈多的运用。被告人缴交碳汇损失补偿金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作为其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  一审:(2022)闽0802刑初290号

  【案情】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长华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陈某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雇请工人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康村“新竹坑头”山场砍伐其所有的杉木。经龙岩市新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华砍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31.6064立方米。2021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华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森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陈某华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律师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2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华向新罗法院签订《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表示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新罗法院根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龙岩市林业局颁布的《龙岩市关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指引规定,函告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该局委派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补植复绿”等恢复林地植被的修复方案及所需费用21000元,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评定陈某华砍伐杉木造成被毁森林资源丧失吸附碳服务功能的碳汇价值损失为1966.99元。

  随后,被告人陈某华与新罗区林业局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约定按修复方案缴纳恢复与其损毁相当的6亩林地植被所需生态修复履约金21000元用于异地修复;承担其犯罪行为造成森林吸附碳服务功能损失的森林碳汇补偿金1966.99元。被告人陈某华已缴付上述款项共计22966.99元。

  【审判】

  新罗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陈某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华与雁石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有充分的认识,在无法原地修复破坏地植被的情况下,愿意缴纳与修复破坏地等值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补偿金共计22966.99元,并实际缴交履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亦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自愿承担因其行为造成森林生态破坏的植被修复及补偿森林碳汇损失的费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022年4月14日,新罗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为人及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碳汇损失补偿是生态修复的重要内容,如何在森林刑事犯罪案件中引入森林碳汇补偿机制,量化生态环境服务功损失的价值?福建新罗法院在审理陈某华滥伐林木案中,对上述疑难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采用“六书”模式,规范森林碳汇补偿补偿机制良性运行,成功审结福建省首例森林碳汇补偿刑事案件。

  (一)生态刑事案件中森林碳汇补偿机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2020年3月6日发布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规定,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森林对自然生态过程或生态平衡所做出的以经济为指标评价的贡献。具体包括保育土壤、林木养分固持的支持服务功能,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森林防护的调节服务功能,生物多样性、林木产品供给的供给服务功能,以及森林康养的文化服务功能。

  森林碳汇服务功能主要是指森林固碳释氧调节服务功能,即森林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森林碳汇服务功能作为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中一项重要功能,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其潜在的生态价值巨大,远远超过了单纯的实物生产价值。

  森林资源刑事犯罪的破坏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资源碳汇价值损失。碳汇补偿机制是指法院在审判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坚持生态保护优先、被告人自愿悔罪补偿、各职能部门协同分工配合的工作原则,为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过释法析理,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其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危害,督促被告人在采取植树造林及管护等“补种复绿”等措施恢复林地植被的基础上,对其破坏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担责补偿。

  在森林刑事案件中开展修复性森林碳汇补偿机制的适用范围,包括:故意或过失烧毁林木,盗伐、滥伐林木,故意毁坏林木等毁林犯罪;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生态刑事案件中碳汇价值损失金额的确定

  在生态刑事案件中,统一的森林碳汇计量体系是衡量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的关键。龙岩中院和龙岩市林业局共同印发的 《龙岩市关于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指引(试行)》,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以恢复被破坏前的森林碳汇量为基线测算,碳储量与碳汇量(固碳量)间的换算系数为固定值3.67,碳汇量价值核算固定采用直接市场法,确立了乔木林、灌木林及竹林的森林碳汇量损失计算及价值核算方法。

  联系本案,被告人陈某华砍伐杉木的碳汇损失按规定属于乔木类碳汇损失计量方法。森林碳储量:乔木林碳储量计算采用蓄积量转化法,采用《199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通用值核算公式:C乔木 = V f × δ × ρ × r 。式中: C乔木为林木碳储量,单位:吨碳(tC);V f 为林木蓄积量,单位:立方米(m3);δ为林木蓄积换算成生物量的系数,也称生物量扩大系数,无量纲。ρ为容积密度,单位:吨每立方米(t/m3),r为含碳率,单位:吨碳每吨干物质(t/t)。δ取1.9,ρ取0.5,r取0.5。森林碳汇量(固碳量):根据原子质量关系换算,每吨碳储量可换算为固碳量3.67吨。固碳量=碳储量*3.67。单位:吨(t)。

  碳汇价值核算:采用直接市场法,碳汇价值量=碳汇量*CCER碳价。被告人陈某华砍伐的杉木达31.6064立方米,CCER碳价取35.7元/吨,故本案的碳汇价值为= C乔木 *3.67*CCER碳价=31.6064×1.9× 0.5 ×0.5 ×3.67 ×35.7=1966.99元。

  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建立统一的森林碳汇计量监测体系,考虑方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因素,及在以自愿为原则缴交碳汇损失补偿金的前提下对精度的要求,龙岩市新林林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森林刑事犯罪案件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计算碳汇量的方法,仅计算活体乔木碳储量,未计算林下植物、枯落物、枯死木和土壤碳储量。

  由于生态系统服务的多方面性和多价值性,但目前还没有公认的核算方法,受数据与参数指标收集的限制,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本案适用的森林碳汇损失计量方法,系龙岩中院与龙岩市林业局组织福建省师范大学碳中和研究院、地理科学学院权威的专家学者,进行调研座谈及理论探讨,确定的一套最合适龙岩森林碳汇损失的计量方法。此外,就林下植物与林下土壤的固碳效益是否计入森林碳汇量,如何计量,还需进一步研究、论证和确立。

  本案对修复性森林碳汇补偿机制的探索,对推动确定全省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森林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帮助规范全省森林刑事案件中碳汇损失价值,的确具有指引性作用。

  (三)生态刑事案件中森林碳汇补偿机制的运行程序

  法院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生态司法修复工作,应对生态破坏进行现场调查、实地勘察、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被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环境要素、林木林地类型、固碳功能损害程度等,经林业主管部门综合评估、测算,形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碳汇损失量化评定,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生态修复方式和措施。通过梳理陈某华犯滥伐林木罪案,归纳出碳汇补偿机制的运行“六书”步骤:

  ①签订承诺书――自愿悔罪。法院在受理符合生态修复机制的案件时,应告知被告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偿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的生态保护义务,并向其阐明相关的罪责刑法律后果,引导其自愿主动缴纳保证金和补偿金,并签署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体现其具体的认罪悔罪表现。

  ②出具通知书――职能协同。被告人签署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后,由法院向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通知书,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两名有资质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补植复绿”等恢复林地植被的修复方案,并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确定被损毁森林资源碳汇价值。通知书中应载明基本案情及森林资源破坏情况、评定事项、附起诉书等材料。

  ③出具委托书――专业评定。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书,委托具有资质的2名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确定修复保证金、测算碳汇价值量损失。

  ④出具意见书――客观定量。受委托人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森林刑事犯罪案件碳汇价值损失评定意见书》,且随附评定依据和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⑤出具设计书――损害修复。具有资质的林业技术人员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造林工程施工作业设计书》,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原地或异地恢复方式,充分发挥异地恢复的整体性、集中性和专业性,采取同质或异质恢复。

  ⑥出具缴费通知书――统筹管理。被告人根据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所需的恢复费用的等值保证金,以及被毁森林资源碳汇价值评定意见书确认的碳汇损失补偿金,由法院向被告出具碳汇价值损失费缴纳通知书,被告自愿缴纳至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态修复专门账户,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凭据。

  (四)生态刑事案件中缴纳碳汇损失补偿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缴交保证金和补偿金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作为其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并结合其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的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生态功能恢复周期等因素,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华自愿缴纳与修复破坏地等值生态修复履约金和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共计22966.99元,属于酌定从轻的情节。因为生态刑事案件中的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并不是刑罚,仅仅是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森林固碳释氧调节服务功能损失的补偿,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是针对定罪量刑而设定的原则,既然生态修复及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不是刑罚,是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补偿,是作为量刑考量的一项酌定情节,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立法精神。

  事实上,国务院于2021年10月24日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已明确提出“坚持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故,本案判决在在刑罚和生态修复措施之间取得较好平衡。

  此外,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人民法院判决时还要注意平衡主刑与附加刑之间,以及主刑、附加刑与生态修复措施、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之间的关系:

  被告人无能力缴纳罚金、修复生态、赔偿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的,主刑可适当重判,反之主刑则可以适当轻判; 被告人有能力修复生态但不愿意修复,也不愿意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支付生态修复费的,可适当重判主刑和附加刑; 被告人愿意修复生态或者积极缴纳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的,刑罚可适当从轻。

  其二,对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案件判决,要适当考虑被告人承受罚金刑、赔偿经济损失和修复生态的能力。罚金刑和生态修复费、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应当分开,不能将生态修复费、森林碳汇损失补偿金放在罚金刑中进行宣判。

  其三,除确有必要外,对判决了生态修复的案件尽量不判实刑。若确需判处实刑,可以采取“主刑+罚金刑”方式实现其刑事责任。由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时不便经常外出进行生态修复,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时,可适当考虑加大数额,以方便由他人替代行为人履行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与责任。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