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我错了,我认罪悔罪,我承担我的罪责,我要重新做人,永不再犯!”在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重特大滥伐林木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上哭着做最后陈述。
对于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的重特大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后,11月29日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二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的罚金。
由于该起案件跨域延边珲春国有林区和图们市集体林区,涉案人数较多,涉案林木数量巨大,属于重特大滥伐刑事附带民公益事案件。案件受理后,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高度重视,由院长郑国荣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其他二名法官及精选有林业工作经验的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4” 模式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此案证据材料比较多,案情重大复杂,为了能够更好地审理此案,庭前,审判长召集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六被告人及三名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提供新证据等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管理部门、珲春森林公安分局及延边日报、延边晨报、延边电视台、珲春电视台、中国报道等媒体旁听庭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2 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位于图们市某村的林地,并雇佣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五人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和设计的方式,对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林木肆意滥伐,滥伐林木蓄积为近1700立方米,数量巨大,违法所得五十六万余元;同时,被告人王某某与沙某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紫椴485株,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涉案林木已被珲春森林公安分局依法扣押,或发还被害单位。
11月29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宣判,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即以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沙某、刘某某、徐某某二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的罚金。
王某某等被告人为谋取私利,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滥伐林地及周边生态环境、危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除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判决承担修复生态综合费用共计一百七十余万元、司法鉴定费用五千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国策。在今后的工作中,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这起重特大滥伐林木案件的审判为契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和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活动,坚持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画卷,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建设,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