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就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与乙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其中约定:目标公司正在开发土地1020亩,按每亩4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款总计约4亿元;上述土地中,609亩土地已取得使用权证,411亩土地的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乙公司分期支付转让款,最后8000万元转让款以目标公司取得411亩土地的使用权证为付款条件;甲公司承诺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411亩土地的使用权证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如未能办理,甲公司无条件返还乙公司为该411亩土地支付的转让款。
2009年2月,甲公司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因411亩土地的使用权证一直未能办理,乙公司应支付8000万元之外的剩余股权转让款。2015年7月,乙公司向B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411亩土地的使用权证已无法办理,请求甲公司返还、抵销前述判决中判令乙公司支付的411亩土地对应的股权转让款。在该案中,乙公司向B市某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以其诉讼请求为限申请查封、冻结甲公司的财产,B市某中院裁定保全相应案款。后B市某中院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B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构成重复起诉,最终裁定驳回乙公司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起诉。
现甲公司向B市某中院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以最高人民法院已认定乙公司构成重复起诉,其系恶意诉讼为由,要求乙公司承担因错误保全造成的财产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
【分歧】
本案中,乙公司向B市某中院申请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以乙公司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对于乙公司是否应赔偿因其申请保全给甲公司造成的被保全财产的利息损失,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属于重复起诉的事实已经过再审裁定确认,乙公司在明知双方存在前序诉讼的情况下,再次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属于保全错误,故应承担因保全错误给甲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未得到终审裁判支持,系其对法律理解存在的合理偏差,不能仅依其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支持判断是否构成保全错误,乙公司对于申请保全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甲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承担保全错误赔偿责任需以申请保全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需以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具体审查时要判断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有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与双方争议金额之间产生了不合理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保全申请,才属于保全错误。对于主观过错的判断,一方面,应考察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能否提供初步证据;另一方面,申请保全的金额不得超出起诉的诉讼请求范围,且申请保全的金额与双方争议金额之间的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2.不能仅以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了法院支持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对于裁判结果,影响因素颇多,除原告提起诉讼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外,还受诉讼中被告的抗辩意见、证据等的影响。而且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各方争议焦点的总结、合议庭的审理思路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据此,如果仅以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未被支持作为是否承担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依据,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益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故对于保全错误的认定,不能仅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获得了支持来判断。
3.本案中乙公司对于申请保全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对于乙公司申请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如411亩土地的使用权证未能办理,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为该411亩土地支付的转让款。乙公司起诉时,距离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已7年有余,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仍未办理,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已出现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办理的新事实,故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和理由,且已提供初步证据;另一方面,乙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未超出其诉讼请求范围,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亦不高于双方争议的金额,不存在乙公司恶意提高财产保全数额的问题。而且,该案经历了中院、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可见不同层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之间对于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认识尚不尽一致,在此情况下,要求乙公司认识到其系属于重复起诉,未免过于苛刻。综上,乙公司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保全申请错误,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