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怠于赔付农业保险 法院判决赔偿
2022-11-01 11:25: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红平 喻才能
2022年7月,重庆市大足区某水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罗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水稻种植保险及水稻种植收益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保险人按照《重庆市政策性水稻种植收益保险条款》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还约定了保险标的等内容。
2021年9月6日,罗某之夫陈某,向保险公司报险称,其种植的水稻遭受倒伏、虫害,存在收益赔偿问题,并请求保险公司在收割时前来监督、查勘定损。但保险公司仅针对水稻种植险进行了查勘定损,而未对水稻种植收益险进行查勘定损。罗某将水稻收割出售后,所得实际收益仍比预期收益低129655.10元。因保险公司以定损条件丧失、罗某不具备保险利益等理由拒绝赔付,罗某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请求赔付。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被告知存在收益损失风险,并收到保险人现场监督请求后,却不积极履行义务,未对损失面积、减产数量等进行测量计算、查勘定损,致使定损条件丧失,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罗某支付保险赔偿款129655.10元及赔付延迟损失费。
开展农业保险,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是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和保障农民收益的重要举措。但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在出现保险事故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严重损害农户的合法权益。面对涉“三农”新型案件不断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张婧